《法制日报》近日称,环保组织调查的49家在华跨国企业中,有47家企业的原料供应商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问题。然而,包括世界顶级奢侈品牌阿玛尼在内的19家跨国企业,对环保组织的指控置之不理。
类似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解决办法也基本形成了“思维定势”:执法不严是污染侵民的根因,加强监管是官方应努力的方向。
然而,回到“执法”的层面上来,跨国企业将会以制污企业非本人而只是合同关系的供应商为由,将轻易规避法律责任。跨国企业即便在供应商方面承担连带环境社会责任,也不可能在同一法域中承担这一法域内所不存在的高责任,一体适用和法律平等,都是绕不过的法义。中国环境侵权责任中依然执行的是“低救济”,维权方往往在诉讼成本中陷入得不偿失的困境,从而打消诉诸法庭的念头。
跨国企业在华污染的社会责任问题上,我们陷入了“孟桥生三难困境”,即跨国企业成立就得上调标准,上调标准后误伤的企业又将是中企,生产成本增加后的中企又将进一步沦为外企的生产链上的低端供应商,又会产生更大的污染风险。
在一个法域内陷入“三重困境”,并不意味着另一个法域下也会陷入相同或类似的困境。跨国企业不论在多国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追根溯源,总会追究到其公司的固有“国籍”。跨国企业的全球盈利模式,与民族企业的本国小范围市场的盈利模式,是有本质的区别,说明了跨国企业在拥有各个法域下的最高标准的能力,它有意在其他法域以低标准下调自己的行为准则,与民族企业不断适应但未能达到的更高标准相比,主观恶意更大。跨国企业完全拥有能力阻止或消除供应商的环境侵权,它的不作为,完全可以在高标准法域中受到惩罚。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坚持属地管辖,也不放弃属人管辖,不论自家企业跑到哪一个国家投资经商,都会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索。美国向海外公民全球征税,法律依据点就是“属人管辖”。2006年美国沃尔玛被指其供应商存在雇用童工等违反美国法律的现象,遭到美国司法部调查。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亚的输油管爆裂造成污染,尼日利亚把官司打到英国法院,因为依英国法律,尼日利亚受侵害民众胜诉机会和获得赔偿的金额更多。美国至今都在严密监视美国海外企业在海外的腐败行为。
所以,在我们屡举“执法”与“监管”牌,却吓不住违法者之时,我们不如转换思维,而不是老调重弹。跨国企业借供应商的壳在华污染问题,在高标准法域中其违法责任是无可争议的。
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境外诉讼模式来填补我们法律一时不能达到高标准之时的“责任真空”。当然,这些安排也会涉及到国家间的司法合作等层面问题,只要搭建好大平台,相信境外诉讼之路,将会令目中无中国法律的跨国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