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画
前日晚,北京市朝阳区帝景豪庭酒店咖啡厅,上海来京游客张女士在劝阻邻桌3名吸烟者时,双方发生冲突。张女士称自己劝阻未果,用手机拍照取证准备举报时,遭到对方殴打,随后自卫(11月17日 《新京报》)。
矛盾的发生是因为有3位客人在禁止吸烟的咖啡厅抽烟,而矛盾的激化却是因为拍照。张女士称,她向咖啡厅服务人员和领班反映此事,希望能制止抽烟行为,但毫无效果。随后,她拿出手机拍摄吸烟者时,双方发生冲突,对方称侵犯肖像权。张女士解释,她拍照是为了取证后投诉酒店控烟不力。
于是,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对于违法吸烟者,被动吸烟的受害者能否拍照?对此,《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应松年教授表示,因没有立法保护,这些顾客在拍照时会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等问题,也容易引起纠纷,让自身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在《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中也有表述。但问题是,受害人对违规吸烟者举报和投诉当然涉及取证问题,如果不能对违规吸烟者拍照,又如何取证?这不仅会让法规执行遭遇障碍,也让立法者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而且,张女士之所以要对吸烟者拍照,还有一个原因,她所在的上海市,其相关的禁烟法规在禁烟场所遇到这种情况是可以拍照的。这样看来,对于违法吸烟者能否拍照,上海和北京的规定又有不同。
那么,到底能不能对违法吸烟者拍照取证?我以为,对于相同的问题,全国应该有统一的解释和规定。从法理上说,应该允许拍照取证。北京所担心的是侵犯隐私权,具体说就是肖像权问题,这个法律障碍并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这里的拍照并非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举证,而且正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另外,隐私权的保护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公共场所违规吸烟,已经损害公共利益,隐私权和肖像权应该让渡。从权利排序的角度看,更多公民的健康权显然高于某几个人的肖像权。因此,笔者以为我国的禁烟法规应该都像上海那样,允许被害者拍照取证。(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