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幸福社会”,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回到社会公平与公正,回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
在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幸福”成为了热点社会话题。
前段时间,央视以“你幸福吗”为主题,采访了很多民众,大众的回答也是千姿百态,引发热议。另据报道,现在,全国有18个省市区、100个城市将“幸福社会”列为执政目标。显然,从民众到地方政府热衷于“幸福”,体现了对美好未来的期许。
尽管,大家都在谈幸福,都在追求幸福,但“幸福是什么”这样关键的问题,却人言言殊。有民调显示,很多人认为“涨工资最幸福”,很多人则认为身体健康、婚姻美满最幸福。当然,有专家学者也指出,幸福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主观体验。
但是,当诸多地方政府将“幸福社会”作为执政目标,并试图制定“幸福指数”的时候,作为公共政策目标的“幸福”,就不仅仅是一种主观体验,也不能单纯与涨工资等具体事项挂钩,“幸福社会”也就不是“跟着感觉走”了。
如今很多地方已经推出“幸福指数”,其中包括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居民收入、住房等很多可以量化的指标。即便如此,统计部门每年得出的“幸福指数”都在增加、改善,是否就能说民众生活得很幸福?或者说,幸福指数已经非常可观,是否意味着当地已经进入幸福社会?
显然,“幸福社会”所指的“幸福”,并非简单的心理学概念,也不能单纯地用物质性的指标来衡量。
建设“幸福社会”,将“幸福社会”纳入公共政策范畴,实质上就是在“政治学”的范畴中谈论幸福。现代以来,不乏有以“追求幸福(happiness)最大化”为目标的政治学流派。尽管,这种观点过于功利,而且以计算社会整体的利益而易于忽视个体的权益,曾经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但是,这样的观点并非没有启发。至少,其将幸福作为一个社会追求的目标,也将讨论引向“一个社会何以才能幸福,政府应该做什么才能增进和保障公民的幸福”。
我们或许会经常面临这样的“幸福悖论”。比如,一个城市要开发房地产,这能够带动城市经济的增长,以及相关行业人员的收入,但是,一个房地产项目可能会遇到“钉子户”而受阻,那么,是否说,这位钉子户的幸福就可以牺牲,以增进其他人员的幸福?显然,这样做可能会带来整个城市“幸福指数”的增加,但是这样做又违背法律和社会共识。
因而,建设“幸福社会”应该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至少应该致力于保障每一个人追求幸福的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正,以避免伤害他人追求幸福的权利。
政府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千差万别的幸福偏好,也不便用量化工具考核民众幸福感的多寡。建设“幸福社会”,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回到社会公平与公正,回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进步需要“将人作为目的”,一切公共政策理当把“以人为本”作为根基。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的,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幸福社会”并不神秘。虽然,很多公众和地方政府对“幸福社会”的理解,还在“跟着感觉走”,但是,只要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好社会公正,“幸福社会”并非遥不可及。人们对于“幸福社会”美好的关注、期许,既着眼未来,更立足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