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门不入”凸显道德入法执行难

时间:2013-08-06 15:33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于子女与老人有矛盾,根本不执行判决。而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连门都不进。(8月5日《江淮晨报》)

  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就有义务赡养父母。古语有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然而的确就有这样一些子女,他们拒绝常回家看看,拒绝赡养父母。

  不过,针对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这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然而法律能够调节社会伦理关系吗?笔者对此存疑,入法后带来的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或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一旦法院判决子女定期地探视父母,如果子女不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种困难。“常回家看看”是一种以行为作为标的的诉讼,子女不履行判决,法院也无权把子女抓回家探视父母。

  其次,即使子女服从判决主动地去探视父母了,那么,有可能因为父母把他们诉诸法院,而跟父母斗气,这样不仅不能使父母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反而会恶化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增加父母与子女双方的精神负担。法律不是万能的,这种判决出来的亲情,只能是一种强制。

  新闻中的事实验证了笔者的判断,法院可以判决这5名子女常回家看看,他们则可以常回家望望——看是看了,但只是远望,三过父母之门而不入,法律又能奈之若何呢?

  由此可见,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是有理想的,法律的理想总是绕不开正义、秩序、幸福和法治这些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产物,是人类为了解决自身苦难,到达幸福的诺亚方舟。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孝应该是发自内心的一种潜在意识的自然流露,并非靠强制所能产生。法律也许可以强制不孝子拿出养老费用,但却无法唤回他们已经缺失的孝心,“常回家看看”只是一个善意的提醒。笔者期望这些子女在“常回家看看”耳提面命,苦口婆心的提醒下早日找到人性的回归。

编辑:顾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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