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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新京报》6月27日)
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是作为子女的道德义务,这是社会的共识,问题在于,这种道德义务应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必要吗?且看正反方之辩。
正方:用法律宣示道德的意义
傅达林:在属性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特征,更多的是从鼓励、倡导的角度来设定权利义务。草案规定赡养人应经常看望老人,主要意图是在家庭中确立子女的孝道责任,在社会上树立关怀老年人精神权益的意识。它并非刚性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一种软性的指引性规范,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
杨涛:很多时候道德与法律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将“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规定到法律中,也就是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因此,它能让子女们更广泛更深入地履行这一义务,让“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现实中更容易得以实现,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能继续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