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6月27日《新京报》)
“常回家看看”的确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写进法律并不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事实上,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律所宣示和倡导的这种价值取向,如何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依然秉持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说明对现实生活中“不回家看看”的现象感到异常焦虑。
虽然可以对“常回家看看”进行宣示性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也仅仅限于宣示性,决定了这样的义务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的这种“无奈”是一种必然,因为法律只可能是底线的道德,更多道德义务的履行需要靠社会舆论和环境去引导。
不过,需要澄清的是,在“常回家看看”作为一种道德义务的语境下,“不回家看看”并不意味着道德滑坡。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和需要父母“常在自己身边”的“留守儿童”,他们的弱势不一定来自亲情的淡漠,而是社会的巨大变迁。
人口的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一对年轻的夫妇要面对4个老人和1个孩子。作为履行“常回家看看”道德义务主体的年轻夫妇,其最应该履行的是供养家庭生存的义务。当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生存的压力一股脑地袭来,这些就足以让人应接不暇时,精神上的慰藉其实是一种奢侈品。“常回家看看”,与老人共享天伦之类,不仅是老人的精神需要,也是年轻人的精神需要。只有社会不断地创造条件,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不再总是感受到生存的压力和焦虑时,精神诉求的满足才不会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