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城市路桥“打包”收费,是时下不少城市的通行做法。在国家加强清理整治路桥收费背景下,这种年票制开始遭遇尴尬:新近开征的广东惠州市,七成车主未缴费;东莞92万辆汽车,两成欠缴年票……一些市民无奈表示:“这条路,这座桥,不管你走不走,都得留下买路钱,且要年年缴”。(10月29日新华社)
相比此前被广受质疑的公路收费,城市路桥收费的不合理不公平性,其实更为突出明显。作为最基础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内部路桥的公共、公益性质更强,是不可或缺的城市基础公共设施。这样的公共设施显然应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投入来无偿提供,而不宜普遍收费,甚至高标准收费。
更不用说,目前我国并不缺乏可供城市路桥建设的公共财政税收,如仅在汽车生产使用的各个环节,便密布着购置税、车船税、消费税(燃油税)等大量税收。此外,城市建设领域还有专门的城建税。因此,纳税人还要再为城市路桥交费,无疑涉嫌重复征税。
相比公路的按通行里程收费,时下许多城市路桥流行的“打包”收费方式,既不合乎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也有违“谁受益、谁埋单”这一有偿行政收费原则。不分具体使用情况的“打包”收费,无形中已将城市路桥收费,变成了一种普遍强制的“税收”。
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审视城市路桥收费制度,不难发现它存在许多明显的法规漏洞。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一《条例》规定的漏洞和不足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律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仅是政府规章性质的条例,并非人大制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依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其二,具体的收费标准也显得含糊不清。如什么是可以收费的“大型桥梁、隧道”,并无明确标准;“一定期限”究竟是多长的期限,也没有明确统一规定。
针对大量城市路桥收费,目前我们需要做的不仅是质疑“打包”收费方式的合理性,也不仅是进行一场类似公路收费那样的全面财务清理整顿,首先必须站在法律角度,对城市路桥收费进行全面审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定。惟其如此,城市路桥是否应收费、哪些可收费、怎样收费、如何管理收费等具体问题,才能得到真正彻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