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时宜的“进城费”亟须清理

时间:2011-11-17 13:14   来源:济南日报

黎青 作

  广西柳州市施行“进城费”,当地车采用年票制,680元/年;外地车采用次票制,通行一次的有效期是72小时,此后每驻留超过48小时,必须再交一次通行费。有打工司机在柳州工作三个月,平均每小时要交0.2元的“进城费”。当地物价部门和收费单位称,该项收费是为柳州城市路桥建设还贷款,合理合法,将收到2028年年底。(详见今日本报10版)

  柳州收费站“遍地开”,原因是该“按驻留时间收取进城费”,或办年票,或按时计费,本地车外地车一辆都不能少,只要车进柳州,都得留下“买路钱”,而且还价格不菲。即便进城探亲,假如停车十天半个月的,光“进城费”就得花掉四五十块钱。而本地车主更深受其害,办一张本地年票680元,相当于花掉本地车主月工资的十分之一。

  对此,柳州物价部门却认为:收费合理合法。合法在哪?他们的依据是符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规定;合理在哪?官方的解释:收费还贷表面上看,柳州官方的这番解释合理合法,无可辩驳,实质上却是漏洞百出。首先,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能收费的只能是大型桥梁、隧道等。但是,假如死抠其中的“等”字,就会把一般的市政道路囊括其间,变成所有的道路桥梁建设都由车主负担,这显然是曲解法规,挟法规胡乱收费。其次,城市道路建设该由地方财政出资,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政策的应有之义。第三,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收取“进城费”已不合时宜。该条例施行于1996年10月,当时还未实行燃油税改革。2009年,财政部等五部门明确取消公路养路费。如此,柳州既收“进城费”,也收燃油费,岂不是重复收费?

  公路养路费早被取缔,二级公路收费正处在清理中,那么,失缺现实和法律支撑的“进城费”,也应该取消(事实上很多城市早自己取消了)。当然,这需要修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地方政府要站在民生的角度,自觉让“进城费”名存实亡,寿终正寝。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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