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莫充当社会事件的“道德裁判”

时间:2012-09-26 10:14   来源:济南日报

  武汉市77岁的老人骑自行车,和一辆电动车在错车时摔倒。电动车上的女子扶起老人,不料老人指责是该女子将其挂倒,打官司索赔3.7万元。武汉洪山法院经过半年调解,近日该女子向老人支付抚慰金3700元。(9月24日《深圳商报》)

  这则社会新闻是发生在武汉的,当地媒体在报道这起事件时,使用的标题是《女子扶起倒地老人被索赔》,全国其他媒体在转发这则新闻时,对标题做了一些渲染,比如深圳有家媒体所用的标题是《扶倒地老人遭索赔无奈自掏讲和费》。

  无论是该新闻的原发媒体还是转发媒体,从其标题看,大意无非是扶起倒地老人的女子被冤枉、诬告了,做好人不但没好报,反过来还要赔钱。可是如果我们再仔细研读新闻,不难发现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因为线索有限,当地交警甚至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双方走上法律途径之后,法院同样因为缺乏证据而无法作出判决,只能尽力调解。这意味着该事件的真相并没有真正浮出水面。正因为如此,这名女子支付给老人的钱,不应算是赔偿金,只能称为“抚慰金”。

  不管是采写这件事的记者,还是刊发这件事的媒体,却迫不及待地充当起了事件的“道德裁判”,使用充满倾向性的新闻标题和描写,把公众引向自己预设的一个方向——女子是被冤枉的,老人有诬告之嫌。

  当前媒体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为了采写到一个吸引眼球的新闻,记者的确颇费心思,但也不能无视客观现实,甚至违背职业伦理,掺杂太多主观臆测。媒体不要盲目充当社会事件的“道德裁判”,这理应是所有媒体的共识。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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