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立法须立足释放最大正能量

时间:2012-09-11 11:06   来源:羊城晚报

  经过两次修改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此前一审“草案稿”,“意见稿”细化了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措施,包括子女参加中、高考可享优待、优先入住保障房及申请常住户口等等。

  相较14年前出台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此次“条例”从政府规章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层级更高也更具权威。特别是针对此前“办法”中对见义勇为认定狭隘、褒扬力度小等问题,条例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较之原《办法》要求必须“作出突出贡献”的苛刻表述,新定义更加宽泛并能最大范围涵盖各种正义行为。由此,即可避免类似青年刘文波在河南洛阳下水救人溺亡被认定不属见义勇为之类的事发生,其实施效果可以期待。

  同样,新的奖励及保障措施最大程度地覆盖见义勇为者伤亡及其家属生存所需的方方面面,且打破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扭转现行见义勇为规章措施重“奖励”轻“保障”的取向,也避免各地执行时自由裁量或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使每一个见义勇为行动都得到公平公正的褒奖。法规本身所承载的人文关怀及效应无疑也可乐观以待。

  然而,凡立法不能仅满足于粗线条的“有法可依”,还须精致设计以避免人为操作弹性。这除了看其是否突破原有的狭义界分及褒奖措施是否周全外,还要看落实条款是否刚性。“意见稿”奖励及保障措施不乏“优先考虑”“优先安排”“优先接收”等措辞,看似“优先”已足分量,但地方有关各种“优先”的规章政策不少。因为“优先”必基于相较,不具绝对性,尤其对外来人口入户优待仍需“事迹突出”的特别条件,如此见义勇为奖赏“优先”就存在衡量弹性并失去刚性优势的可能。

  见义勇为补助标准方面也值得考量。“意见稿”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补偿标准仍维持“草案稿”提出省市两级政府一次性颁发共45万元的最低补偿标准,与国家七部委新近下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有差距。“国家意见”提出见义勇为牺牲者一次性补助金实行浮动,并具体要求对见义勇为死亡而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被视同工伤等情形的,可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军队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按2011年的数据推算,国家要求的奖励最低标准高于50万元,超过广东标准。

  概而言之,在见死不救、见倒不扶事件时有发生的现实语境下,立法对于人性和社会风气救赎的必要性与意义不言而喻。从法规层面力保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只是基本要求,更高层面则是借助具有强制力与人民意志的法规,有效倡导并引领合乎社会道义的共识与价值取向,最终引发正义行为的正能量最大释放,让社会正气驱散邪恶与冷漠的“魔鬼”。因而,我们有理由期待褒扬见义勇为的法律条款更多吸纳民意,尽量设计得尽善尽美。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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