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奖励优先还是保障优先?

时间:2012-07-27 10:59   来源:济南日报

  近年来,见死不救或者见义勇为反被诬赖的事件在各地频频曝光,为不再让英雄们“流血又流泪”,广东省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日前提请一审,草案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规定广东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抚恤金最少45万元。(详见本报今日1版)

  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匡扶社会正义——广东的做法让人眼前一亮。这部草案中的诸多内容,如将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见义勇为者受伤,其救治费由相关机构垫付;对牺牲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大部分丧失劳动力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统一抚恤金标准,最少45万元……均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行为加大保障和奖励的宗旨,为这部地方性法规添光增色。但是,正因为奖励条款突出,引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即对待见义勇为,应该奖励优先还是保障优先?

  宽泛地看,无论是明确见义勇为的确认程序,还是垫付救治费用,乃至规定不同受伤程度者的抚恤金标准,都可以归纳到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范畴。这种保障越充分,越能够鼓励民间正义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去。但是,具体来看,对见义勇为受伤与否的不同情况,是奖励多一些,还是保障多一些,需要区别对待。

  对待未负伤的见义勇为者,除了依程序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精神奖励之外,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让民间正义得到公共服务的反馈回报与补偿,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与己无关的扶危救难中。譬如让持见义勇为证书者享有某些公共服务的优惠权利。这种长时间或者持续一段时间的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更容易引导社会风气,增强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同感。

  而对于受伤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牺牲人员,则需要在法定抚恤金标准之外,多考虑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的未来生活保障。最少45万元的抚恤金确实不能算低,但是,伴随物价的持续上涨,以及见义勇为者个人伤残生活,甚至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费用的水涨船高,很多未知的困难与问题并不是几十万元的奖励所能解决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以更多的社会保障措施来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

  从这个意义上看,广东的立法草案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譬如对未负伤的见义勇为者没有明确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由所在单位履行保障责任,但这个保障未必可靠。正如广东省人大内司委所建议的,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但无论如何,广东在立法保护见义勇为方面已经先行起步,值得其他尚存空白的地方效仿跟进,以共同致力于一个有情有义有担当的社会。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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