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救人非见义勇为”的官话很业余

时间:2012-09-06 13:20   来源:红网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8月29日,他和另外4名朋友在洛阳凌波沙滩浴场游泳,玩得尽兴时突然听到两名女孩喊救命,他们奋不顾身去拉已经陷入深水区的女孩,经过大家接力抢救,两名女孩安全获救上岸,然而,参与救援的24岁小伙子刘文波却陷入深水区溺亡。刘文波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呢?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秘书长袁主任,他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洛阳市的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9月5日大河网)

  见义勇为的本意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具体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而《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第二条却独独强调“不法侵害”,而置其它于不顾,对于更广范围的见义勇为来说,显得狭隘了,条例漏洞由此可见。

  制度不完善,就应该面对客观实际,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及时调整完善。其实,稍有常理的人都会知道,“只有遭受‘不法侵害’才是救人救财、才是见义勇为,而跳水救人虽然救了人,也不是见义勇为”的说法,实在是站不住脚。既然不符上级政策、不符客观实际,就需要调整完善,而不是一句“目前只按照这个《条例》开展工作”了事。这种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法,实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实不足取。

  在当前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有少数人甘愿抛却真善美、单纯追逐名和利,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见义勇为、好人好事这种社会环境的净化剂和推动发展的催化剂,越来越少,越来越珍贵。如若一味地按照文件死板硬套,只会寒了跳水救人者的心,延迟或阻碍更多心存善念、愿意帮助别人者报恩社会的脚步。

  事实上,此类问题的处理,既是引领社会导向的风向标,也是考量人们心灵精神的试金石。让人欣喜的是,从各地见义勇为者的报道来看,跳水救人被界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实例比比皆是,使救人者得以安息,被救者得以安心,让更多内心向善、向上的人看到了希望、汲取了力量,也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反响。面对这起社会关注的跳水救人事件,当地政府能否走出所谓制度的窠臼,真正以人为本、灵活处理,还死者以公道、给生者以希望,将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道德指引的方向,需要认真对待、用心解决。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