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畸恋”事件媒体请慎“刨根问底”

时间:2012-07-11 13:11   来源:检察日报

  对一个社会而言,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都需要保护,女教授的恋爱细节属隐私无疑,却显然不在公众知情权范畴之内。媒体岂能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侵犯公民隐私?

  近日,厦门大学两位教职员工的恋情被一名当事人在网络曝光后,因男女双方年龄和身份差距,被冠以“畸恋”名义,引发广泛关注。据记者在厦门大学感受,“石老师”(另一名当事人)这个词,很容易引起师生们的“敏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介绍,“目前石老师照常上班。”(7月10日《海峡导报》)

  性作为一种基本的人类行为,从来就是猎奇与回避、观赏与批判交织在一起。或许正因如此,现实中、网络上,只要与“性”有关的话题,总能成为大家孜孜关注的焦点。媒体在报道性话题时,也屡试不爽地收获眼球效应。“网曝厦门大学一48岁女教授色诱30岁已婚博士生”经台湾媒体报道后迅速蹿红大陆,就是又一个例证。

  与多数人一样,笔者起初对这个劲爆消息也表现出“浓厚兴趣”,但当当事人对事件细节都“讳莫如深”而网民和媒体仍在穷追猛打时,笔者想提醒媒体应该有所自律和克制了。事实上,“畸恋”一事至今仍停留在“网友曝”层面,诸多事实并不清晰,甚至不能排除发帖者因报复心理而造谣。此语境下,媒体贸然猎奇,岂不正中某些人的下怀?退一步说,即便女教授真的和学生谈恋爱,也谈不上什么“畸恋”,成年人的爱情,岂能因年龄有所差距就说感情是“畸形”的?

  再退一步,作为离异多年的单身女人,既有恋爱的权利,也有正当的性权利,即便教授为了生理需要而与男学生交往,也没犯法吧?一个巴掌拍不响,在“畸恋”事件中,男主角就真的那么光明磊落吗?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岂能被网曝者牵着鼻子走,不分青红皂白就大胆使用“色诱”一词?

  不妨将心比心,哪天你的某件糗事被人抖到网上,你的姓名、年龄、身份、照片、工作单位等都被随之曝光,然后大量的记者跑到你家里或单位去,试图让你站在公众面前,把事件的前因后果、枝枝叶叶如竹筒倒豆般一倾而尽,你觉得这还正常吗?

  关键还在于,所谓媒体或网民臆测的“畸恋”,事实上都是当事人的私事,尤其在女教授不愿意“把原本两个人的私密事情公之于众”的语境下,外界没必要也没理由对此穷追猛打。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的人格权,隐私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女教授的感情问题,既未伤害学术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岂能因年龄或者其他差异而丧失法律或者道德的正当性?

  知情权与隐私权,都需要保护,但公众知情权往往针对公共利益而言,而公民隐私权只涉及个体权益。女教授的恋爱细节显然不在公众知情权范畴之内,媒体岂能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侵犯公民隐私?在一个不靠谱的“网友曝”时代,作为舆论公器,媒体对待“网友曝”的态度不该是无选择地“如获至宝”,而应有所报有所不报。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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