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导致错关错判根子还在“有罪推定”

时间:2012-07-11 13:10   来源:工人日报

  据新华社7月8日报道,6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羁押9个多月的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女生陈尾姑走出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重获自由。7月4日,福州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称,陈尾姑涉嫌犯罪的证据已排除,依法予以释放。并称综观全案侦审过程,陈才女等人故意虚假供述行为,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陈尾姑被羁押审查9个多月的主要因素。为还原真相,福州警方曾七下海南调查取证。

  有人形象地比喻,虚假陈述这个“筐”,什么错误都可以装。佘祥林错判案件披露后,在其案卷中发现了4种作案口供,因无法一一排除,所以错判,而赵作海妻子承认赵作海杀人的口供,直接导致了赵作海的受冤。类似的案件还有一些。它勾勒出一个错案发生的路线图:虚假陈述误导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过分相信当事人的陈述,于是发生了错关错判事件。

  在不少错案中,虚假陈述所占的“分量”确实很重。刑事案件如此,民商事案件也是如此,即使是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窥到其身影。虚假陈述的存在,的确有可能扰乱办案人员的思路,但办案人员屡屡被虚假陈述所左右,并因此而导致发生错关错判案件,教训是深刻的。

  在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思维影响下,一些办案人员过分重视当事人的陈述,导致了超期羁押变相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还成了痼疾,出现了有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定案、有其他证据没有陈述却不敢定案的怪现象,甚至导致一些刑讯逼供的发生。

  过分注重当事人陈述的风险很大,一系列的错关错判事件也昭示其危害,但是虚假陈述“魔影”却一直难以根除,其原因值得探究。其一,办成“铁案”的思维,促使一些办案人员从一开始就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意识,为了固化当事人的犯罪证据,在证据取得和认定上不乏“选择性倾向”。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认定,办案人员更加重视有罪陈述的取得,而忽视无罪证据的排除。比如大学生被错关9个月这一案件,案发时该学生在初中读书,只要向其老师和同学询问就可以排除其作案时间,但相关部门宁可七下海南力图获取其有罪证据,而没有进行排除其作案可能的调查。其二,抓犯罪嫌疑人好办、放犯罪嫌疑人难办的舆论氛围,也造成一些办案人员不敢轻易洗脱当事人的嫌疑。

  在经历了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的类似教训后,再听到有关人员将虚假陈述作为错关原因“娓娓道来”,不安且悲愤。虽然我们相信相关人员对法律的忠诚,相信相关人员重视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也相信他们在努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但我们还是有一种迟滞的感觉:相关人员对民意反映的迟滞,对法律程序不可随意突破的迟滞,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迟滞。这些迟滞在损害法律的权威,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法治强,则国家强。虚假陈述与错关错判之间的“紧密联结”,必须斩断。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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