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雷、陈建斌、林永健、张丰毅……近年来出现在修正药业产品广告中的明星近10位,其中不乏药品广告“专业户”。“毒胶囊”丑闻曝光后,修正药业涉案其中,这些明星也受到了媒体的口诛笔伐(4月23日《新京报》)。
据CTR媒介智讯广告监测数据表明,近年来,名人代言的广告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其广告投放的频次不断增长。虽说,名人代言广告本无可非议,但凡事都要有个底线。不能只要商家给钱就什么话都敢说,甚至明目张胆地说假话。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底线不仅是选择代言产品的底线,更是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所必须有的底线。
保健食品、药品作为特殊商品,无论是医疗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还是食品,全都关乎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广告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如美国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名人对于代言广告往往是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如英国巨星贝克汉姆每年都要接拍大量广告,但在接每个广告之前,他都会聘请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团队对相关产品进行严格地调查和检验,对调查结论不理想的产品广告,他绝对不接。其理由是“支付不起声誉的损失”,因此可以说,名人在为产品做广告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做广告。而在国内,名人代言广告则主要是依靠简单的诚信或道德来维持的,难免有时显得软弱无力。
有鉴于此,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角度考虑,必须对名人代言广告加以规范。虚假广告不仅要从诚信、道德角度来规范,更要加大违规成本,关键是要用法律来惩罚杜绝此类现象。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应该说,法律的尊严,除了它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外,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它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也是保证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保证。法治社会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种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完善治理违法广告的体系,从名人明星、商家、电视媒体、政府部门把关等方面着手,违法的名人代言广告才能淡出我们的视线,才能彻底远离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