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的“遮阳伞”需多重支撑

时间:2012-07-06 14:39   来源:工人日报

  夏至以来,我国多地出现高温天气,劳动者的防暑降温等健康权利备受关注。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见7月5日《新京报》)

  至此,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在暂行52年后,终于迎来了新立法,给炎炎酷暑中的人们带来一丝凉意——劳动者拥有了一把可以护身的法律“遮阳伞”,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劳动者就可缩短室外劳动时间甚至停止当日室外劳动。同时,新办法还明确界定了“高温天气”,扩大了受保护人群,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而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或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其实,对于一些省市比如山东的劳动者而言,去年就获得了这把法律“遮阳伞”。山东已于去年7月28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

  现实中,为劳动者打造的这把法律“遮阳伞”能否真正体现法律温情,能否立得住、撑得起,是部分还是全部遮阳,还受其他多种条件的影响和制约,需要相关制度的多重支撑。

  首先要求立法要完善,协调一致,防止语义模糊,避免歧义误解。法规中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但事实上,县级以上气象台站在我国包括地市级、省级和中央,至少三级。三级预报一致还好说,若不一致且横跨高温临界点时,以谁的为准呢?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人中暑甚至死亡,在工伤认定中难免出现纠纷。

  其次要求严格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企业行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和行政执法中,部分地方往往有意无意地同情和支持企业,特别是那些在当地影响较大的企业,劳动行政执法者经常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视而不见、不告不理,甚至告也不理。致使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在高温工作权益得不到企业保护时,也得不到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及时救济。同时,高温保护执法能否交给城管部门,也值得考虑。

  还有,就是对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应加强。由于多数高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内容的渠道有限,因而难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易被侵犯。

  此外,正确协调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的内容,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也是保障法律“遮阳伞”真正遮阳的重要一步。比如,新办法规定高温补贴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准,能否及时制定、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高温权益保障。还有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时,比如在山东,出现日最高气温40℃以上时,到底是“停止工作”还是“停止室外工作”,能不能由企业自行选择,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有明确意见。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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