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六大权益别沦为“六大皆空”

时间:2012-07-06 14:39   来源:广州日报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旧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据称,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新京报》7月5日)

  相对于旧办法,新办法不仅用“管理”取代了“暂行”,实现了制度的升级换代,而且在待遇、标准以及问责等方面,规定更加详尽。笔者觉得,尽管发放高温补贴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很重要,但劳动者所拥有的高温权益,更值得人们去关注,更需要国家职能部门来维护。因为,倘若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即便企业发放了高温补贴,也容易变质变味,譬如,企业把高温补贴计入最低工资,难免使补贴变成“鸡肋”。

  就目前而言,梳理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劳动者享有六大高温权益:一是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是根据规定,企业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五是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此外,要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尽管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劳动者拥有六大高温权益,但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这些原本劳动者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几乎变成了一纸空文。至于劳动者高温权益被架空的原因,主要在于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执法软弱。因为,工会和劳动监管部门每年高温季节所发声音,无一例外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善意“提醒”,让充满期待的六大高温权益沦为“六大皆空”。

  显然,要想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不能仅止步于“提醒”,更要严格公正执法。除此之外,还要做好劳动法、工资条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等制度与高温权益的配合与衔接。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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