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77岁的老人毛某骑自行车,和一辆电动车错车时摔倒在地。电动车车主罗女士扶起老人后,却被老人指责是肇事者,打官司索赔3.7万元。武汉洪山法院经半年调解,罗女士向老人支付3700元抚慰金讲和。(9月23日《武汉晚报》)
乍看之下,这又是个“翻版彭宇案”:扶起倒地老人,却陷入对簿公堂的困扰。经半年多的互耗之后,双方终于在法庭调解下,以被告掏钱的方式讲和。
“掏钱讲和”,似乎是个不算太坏的息讼方式:究竟是两车擦碰、绊倒老人,还是老人自个摔倒,尚无定论。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境中,让他们各让一步、息事宁人,体现出“妥协理性”,能让口水战早点停歇,也减少聚讼成本。毕竟,累讼之艰、耗时之久,已让两方吃不消,与其相互耗着,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
只是,判决出来后,民众并不买账,认为法院在真相未明的前提下,让罗女士“认栽式赔钱”,含糊了权责界定。民众质疑,有其道理:法律判决,当用证据说话,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疑罪从无”等规则。既然老人控告罗女士将其刮倒,应拿出证据链来,找现场目击者或有力物证;在取证中,连警方都没检出两车有摩擦痕迹,罗女士是否有过失,是存疑的。法律中有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意即当事实有疑点时,有利于被告。循此原则,贸然让罗女士担责,有些不妥。
按理说,若是在错车过程中,电动车确实刮倒老人,那理应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果是老人自个摔倒,那罗女士或无需担责。归根结底,判决依据是明确化的事实,而非经验化的臆测。可和稀泥式判决,却不太公允。它名为“调解”,可民事诉讼法第85条已写明:“......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事实还不明晰,就让一方掏钱了事,何异于捣糨糊?
尽管“和解协议”中写道:出于敬老及人道主义精神,罗女士自愿向老人支付抚慰金3700元,此事一次性了结,但对双方而言,“自愿”或是假象:当还原真相的几率在时间淘洗下愈显渺茫,公正难以抵达,除了低头,他们能有更优的选择吗?那3700元,听似抚慰金,却更像是妥协的成本。
和稀泥式判决,从表面上看,压缩了诉讼成本,提升结案的效率,但实质上,却损害了公义。若法律评判失衡,可以想象,堆高的会是行善风险,流失的则是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