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彭宇案”,公共生活须以事实为基础

时间:2012-01-17 14:18   来源:长江日报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讲述了“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寿兰在公交车站上下车时不经意间发生相撞,徐寿兰倒地摔伤。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南京鼓楼区法院,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对彭宇的询问笔录这一关键证据不慎丢失,法院的一审判决缺乏说服力。2007年10月,南京中院找到相撞的新证据,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协议。据《瞭望》报道称,彭宇最近也表示,当时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这是关于“彭宇案”的一些新情况,在当时并不为公众所知。这些新情况的出现,的确可能使人们对“彭宇案”的看法发生某种变化,更重要的是,曾受到广泛关注的“彭宇案”的事实本身,也出现了动摇。个中教训无疑是深刻的,应当引起反思。

  事实是一切判断的基础,司法审判尤其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彭宇案”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既然主要证据遗失,就要尽力寻找新的有力证据,否则就不能判定相撞为法律事实,并以此判定彭宇有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来断定彭宇不是做好事,难免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令人不解的是,“彭宇案”审理之时,当地为何没有及时出面明确地澄清事实,而是进行事后的“补充”?这折射出一些地方社会信息管理方式的机械,不少地方仍然习惯于保持神秘和威严,不愿意向公众、媒体公开透明,甚至在某些时候,为了所谓的顾全大局而不惜牺牲、掩盖甚至偏离事实真相。

  事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的职责就是探寻真相。对报道“彭宇案”的新闻媒体来说,当时采访是不是到位,有没有穷尽一切可能找到事情真相?接处警对彭宇进行询问,是常规的查案程序,询问笔录这一关键证据出现缺失,当时有无媒体发现并提出这一问题?媒体的报道必须基于可信的事实,当证据链不完整导致事实残缺时,媒体如何报道才是适当的,这些都值得媒体自身反思。

  社会对具体案件的评判,同样要建基于事实。一种社会心态值得警惕,即对于公共事件,道德判断先于事实判断,有时候首先不是去分辨事实,不是从事实出发建立观点、发表意见,而是通过先行的观念或取向,去构造或利用事实。

  当今中国,普遍的信任缺失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而扑朔迷离的事实往往会放大和加剧这种不信任。更重要的是,很多时候,面对模糊不清的事实,人们不知如何寻求真相,既缺乏探究事实的求真精神,也缺乏探究事实真相的机制和手段。

  事实是一切判断的起点,公共生活必须遵循的原则,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既要树立求真意识,也要积极建立探求事实真相的社会机制。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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