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罗湖区公布了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在市容秩序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一项,占10%的权重。流浪乞讨、露宿人员出现在主干道(严管路)、次干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分别给予2分/人、1分/人和0.5分/人的扣分(7月3日《城市晚报》)。
走在城市繁华的街头,经常看到形形色色的乞讨者,尤其是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既影响社会秩序,又有损城市形象。这些乞讨者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确实为生活所迫或因一时窘迫而无奈行乞;二是职业乞讨。这类人一般选择农闲时外出乞讨,乞讨目的多为牟利;三是一些弱势儿童和残疾人群体被人操纵行乞。
面对乞丐,特别是不断有类似“职业乞丐骗讨”、“操纵小孩行乞”的“新闻”出现,直接导致人们对乞丐群体的不信任甚至厌恶。而且,职业行乞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对此,很多地方出台了禁止流浪人员在繁华地段乞讨的规定。
但乞讨也是一种生活方式,行乞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自由。乞讨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其实无关城市的形象或者政府的脸面,再发达的国家街头也少不了乞讨者,没有必要把这种卑微的生存之道和生活方式堵死。
当人们没有任何生存手段的时候,乞讨是公民最后的一个生存平台,我们的社会应该宽容乞讨。尤其是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救助体系的情况下,无论是因穷困乞讨还是为了牟利乞讨,只要他遵纪守法,不干涉别人的自由,我们就应该尊重他们,理解他们,允许他们存在。如果一个地方连乞讨者都容不下了,那只能说明这个地方太冷酷了。当然,对于那些非法的乞讨行为,比如强行乞讨、强迫老弱病残者乞讨等必须区别对待,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