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还没有过完,就看到一则令人唏嘘不已的消息:“河南7名儿童被父母出租到三亚乞讨,月薪1000元”,而结局居然是“太康县张集镇已派专人飞赴三亚,尽快将这些儿童接回家中,并督促其家长让孩子们入学。”(2月14日大河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刑法》第26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上述法条,这7名儿童的家长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他们面临的应该是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
让人感到不安的是,“将这些儿童接回家中”以后又会怎样?如果舆论关注热点转移,他们再次将孩子“出租”牟利又该如何?难道再派“专人飞赴三亚”吗?孩子们在这一过程当中身心所受到的伤害,又该由谁来补偿呢?
这些孩子的家长把子女作为牟利的工具,无视他们的身心健康,他们已经没有资格继续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了。国家应该剥夺他们的这些权利,而将这些权利转交给那些有能力、有意愿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生长环境的家庭或者社会福利机构。
但是,中国现在并没有一部合适的法律来支持这样的行动。我们只有《儿童发展纲要》,笼统地宣布要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但并没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来保障这些承诺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来是可以发挥一定程度的作用的,但这部法律却没有对保护儿童权益的责任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大而化之地宣布“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可在实践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往往会变成谁也不负责任。
因此,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就显得刻不容缓。《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明确界定,无论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只要直接或间接对儿童加诸身体的伤害,都属于虐待儿童。都应该导致司法介入,最终以惩罚责任人,变更监护权、抚养权,重整家庭的方式加以根本解决。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我们周围的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都据此制定了《儿童福利法》和实施细则。至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此类的法律就更加完善。前些年一部引起广泛关注的电影《刮痧》,反映的不仅是东西方文化的差别,更是东西方法律的差距。
也许有人会质疑:将这些孩子从他们的父母身边“夺走”,对他们来说是不是太残忍了?这种思考问题的角度还是“父母本位”,只顾及了父母的感受,而无视儿童的正当权益。儿童是弱小的,无力保护自己的,他们的权益应该绝对优先。修改法律,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是国家责无旁贷的法定义务。儿童有了未来,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也就有了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