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深圳罗湖出台市容环境量化考核指标。指标规定街头若出现乞讨流浪人员,将扣除城管考核分数。根据媒体报道,这一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专家则称这一规定有可能影响到乞讨人员的权利,而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和手段。(7月2日《南方日报》)
对这一问题,不少人对深圳罗湖的做法予以批评,不无道理,但有失偏颇。早期的乞讨流浪人员多半是生计所迫,无可奈何地选择了乞讨,他们可谓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我们现在提出的种种救助理念与方式适用于他们。现在的乞讨流浪人员并非完全因为生活所迫,有许多人以乞讨为职业,乞讨并非糊口,而是谋取一定水平的收入。我们的城市都有收容救助站,也曾收容这些乞讨流浪者,但一些人不去,他们宁可到街头上去乞讨。早市上的一些小贩们称,这些人也是职业者,每天也“上班下班”。因此,大家对他们的可怜“乞讨”司空见惯,不以为然。
说实在的,只要勤劳,城里饿不死人。城市对所有勤劳的人是敞开大门的。许多职业乞讨流浪者四肢健全,完全可以像其他农民工那样,找一份劳动的工作养活自己与家人。但他们不愿意去劳作,还能说他们是可怜吗?一些人提出,要把他们当成弱势群体,进行物质帮扶,说白了,就是“养”着他们,这对其它进城的外地劳动者是一种不公平!
这样一些“假的” 乞讨流浪者充斥着城市的街面上,以丑陋形象示众,确实影响市容市貌、扰乱公共秩序。如果不加以控制,甚至可能滋生犯罪,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从这个角度讲,深圳罗湖的做法在方向上无可厚非,具体的做法可以研究。如,划定乞讨区域与时间;对乞讨流浪者进行甄别清理,打击“假” 乞讨流浪者尤其是以乞讨为名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假” 乞讨流浪者;与当地政府联系,分期分批遣返乞讨流浪者回乡,安排他们就业,等等。(中国台湾网网友 于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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