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珠海市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条例》生效后,无论是行乞者还是驾驶员都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7月27日《广州日报》)
国人好正义,当底层民众遭到强势欺凌时,会得到无条件的同情;国人好善心,当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受到不体面待遇时,会受到绝对的声援。诚然,没有人可以剥夺乞讨人员的生存权利,也无权干涉普通公众的爱心慈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流浪行乞人员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为不但加重了城市的拥堵,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
如果说这样的理由过于笼统,我们不妨进一步条分缕析推理求证。其一,乞讨人员虽是值得同情的弱势群体,但进入机动车道行乞,就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涉嫌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而本应为之负责的交警的困难又在于,面对成群结伙的行乞人员,一个路口仅凭一两名交警与乞讨人员“打游击”,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有效防范和制止。
其二,乞讨人员进入机动车行车道行乞违法在先,不仅破坏公共秩序,也给行乞人员自身带来生命安全威胁。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机动车道“严禁施舍”并没有违反道德、漠视弱者,恰恰体现了对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生命的尊重。而且,机动车驾驶员在这里向乞讨人员施舍,在奉献爱心的同时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其三,城市乞讨人员也有两类。一是确实遇到困难,被逼无奈才流落街头。二是职业乞讨,他们大都是家庭式,甚至是家族式的,乞讨对他们来说就是“工作”,名为乞讨,实为行骗,已经在一定的程度上亵渎了社会的爱心和慈善,为市民和司机们深恶痛绝。因此,禁止行乞人员进入机动车道也是一种间接的对慈善和爱心的关爱与呵护。
事实上,在现代文明的视野下,规则意识的形成,于社会管理,社会公平,无疑是有向上意义的。任何对弱者无原则的袒护,其实就是不理智。乞讨是一种生存方式,古已有之;鼓励奉献爱心是社会向善的内化。但是,在危险的机动车道乞讨,无论是对公共安全,还是对乞讨者本身都有风险。规范的好处就是避免爱心酿成悲剧。
当然,“禁止施舍”只是治标不治本。一方面让公众难以接受,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城市公共管理的本义。鉴于此,一是相关部门应该严格遵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拓展救助方式,改善和提升服务质量,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人性化的救助服务。二是应该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行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