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其实正是这样的法律原则,也许它不能像法律规则一样,违反则将遭到法律的直接制裁,但是它能起着方向标的作用,为其他法律提供指引、导向及补充
6月3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多名委员、代表阐释了观点:“‘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规范入法,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7月1日《新京报》)。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常回家看看”本是子女尽孝最基本的方式,也是老人合理的精神需求。然而,社会的高速发展打破了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传统生活模式,导致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难以享受被孩子探望的天伦之乐。“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传统孝文化,本是善莫大焉的事情。
不过,当草案公布后,社会上却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比如,有声音认为,“常回家看看”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子女只要按时给付老人赡养费就完成了法定义务,子女在没有时间的情况下,不常回家也是他们的权利,无须也不能用法律进行相关规定。再如,即使“常回家看看”入法,也没有可操作性,难以具备可诉性,更难以赋予法律上的强制力,入法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也是常见的立法现象。我国现行的法律本身就贯穿着各类道德原则和内容。如宪法中有着“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婚姻法中也有着“赡养扶助老人、扶养配偶、抚养教育子女”的规定。我们应当意识到,“子女按时给付老人赡养费”现在已经成为了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其被法律明确规定之前,也仅仅是道德规范。同时,“常回家看看”在现行法律框架中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意义的,继承法就秉持尽孝多者多分财产,尽孝少者少分财产。是否“常回家看看”早已成为了法官审理继承案件时判定子女尽孝多少的重要标准。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正是让我们的法律成为善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公德,更具人性化,更能发挥社会正能量。
另外,不具操作性和可诉性也不能成为否定“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由。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规定着具体事项的权利义务,具有可操作性及可诉性。而法律原则一般只对一定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起着指引、导向、补充的作用,却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法律原则具有重大作用及意义,如2004年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一原则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一致肯定及赞赏。可这样重要的法条本身并不具操作性和可诉性,而是附加在具体法律规则上得以实现。“常回家看看”其实正是这样的法律原则,也许它不能像法律规则一样,违反则将遭到法律的直接制裁,但是它能起着方向标的作用,为其他法律提供指引、导向及补充。
如果“常回家看看”入法,势必也会带来一系列配套法律的调整和完善。在笔者看来,首先需要完善的是国家有关“探亲假”的规定。因为如果没有“探亲假”的保障,身处异地的子女则难以实现探望老人的义务。事实上,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然而,该法历经三十年没有任何变化,早已时过境迁,很难适应现实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当今就业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大相径庭。二是外地员工结婚后,除非配偶在异地,否则只能四年休一次。三是规定中员工最多能休45天,少则也有20天,并且还不包括路途时间。而现实中,由于规定时间的确有些长,用人单位如果完全按照规定办理,则将承受较大压力,于是反而作为“潜规则”以各种理由拒绝批准。所谓规定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倒不如规定少一些,落实好一些。
徒法不能以自行,作为法律原则的“常回家看看”更是如此。我们在企盼“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同时,也期望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为之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唯其如此,“常回家看看”才不是“空巢老人”聊以自慰的流行歌曲,而是一场甘霖布润的“及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