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后两岸金融合作展望之三

2010-10-29 11:03     来源:SRC-423     编辑:胡珊珊

  三、通过合作解决两岸企业融资问题

  (一)加强两岸资本市场交流与合作

  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是两大主要融资渠道,前者主要通过银行,后者主要通过资本市场。从两岸银行互设分行的角度看,ECFA生效后,大陆银监会已批准台湾的土地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合作金库、华南银行、国泰世华银行等6家银行在大陆设分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在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也得到了台湾“金管会”的批准。从利用资本市场的角度看,台资企业在大陆可以在A股和B股上市筹资,陆资企业在台湾目前还不能通过IPO上市,只能以TDR在台第二上市。按照台湾当局现行规定,在核定的包括香港交易所在内的16家证券市场中,上市满6个月的企业就可申请赴台第二上市发行TDR,但排除在大陆注册登记、及陆资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30%或有主要影响力的上市企业。换句话说,陆资持股30%以上,并在第三地注册挂牌上市的公司,即“红筹股”可以在台发行TDR,而在大陆注册的陆资公司仍未开放赴台第二上市。“红筹股”陆资企业若申请在台第一上市仍须专案审查,目前并无公司申请。

  两岸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已经取得初步成果。2010年9月8日,江苏扬子江船业集团在新加坡注册发行的股票“扬子江船业”以TDR方式在台上市,成为第一家同时在新加坡和台湾两地挂牌上市的陆资企业。该企业是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中市值最大和盈利最多的陆资企业,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当天开盘即涨停。在该股票的带动下,可能有更多的“红筹股”陆资企业在台第二上市,这对企业和股市都有好处。对企业来说,不但可扩大筹资范围,更可提升企业知名度,拓展合作伙伴;对股市来说,可以增加交易对象的多样性,提升股市活力,有助台股拉升行情,增强对股票投资人的吸引力。

  两岸资本市场合作程度加深并逐步形成双向开放格局将是未来发展趋势。随着陆资企业赴台投资不断增多,在岛内上市筹资的需求也会出现。台湾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最终实现允许陆资企业在台第一上市,这对企业和台股是个双赢的选择。在此之前可先完善现有开放政策的配套措施。例如,台湾交易所正研拟成立TDR的交易特别专区,交易标的及规则有别于一般交易规范,以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此还将与包括大陆在内的相关交易所建立信息披露自动同步申报系统,对两地同时挂牌的公司在当地披露重大信息时该系统会同步公布。

  (二)大陆台企仍存在融资难问题

   相对于为数尚少的陆资在台企业而言,大量在大陆经营的台资企业仍存在融资难问题,其中主要是中小台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是融资渠道少。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创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积蓄或家庭集资,外部融资来源主要是民间借贷、内部集资、甚至占用客户资金,银行资金只占中小企业融资的10%。大约只有30%的合格中小企业得到过银行贷款。二是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向银行借贷的利率一般比大型企业借贷利率上浮,以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为例,利率水平约18%,是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7.47%的两倍以上。民间借贷利率更高,且不透明,估计在15-30%,甚至更高。大陆银行利率本来就高于台湾,对中小企业台商贷款利率按政策还要上浮,台资企业感到成本过高。三是融资条件差。大陆实施宏观调控对中小企业影响会先于其它企业,银行信贷条件也随之恶化。

  台商融资难的核心是有无确切的担保品或债信,其中又涉及到相当复杂的征信等技术问题。一是成份与背景复杂;二是自身缺乏必要的实质担保品;三是台商与大陆融资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四是财务报表不透明;五是大陆银行未参与台商投资方案评估。从更深层次看,两岸关系发展状况与双方金融体制对台商融资问题产生深刻影响。2008年前,不少台商在投资大陆前通过复杂方式绕过台湾当局设置的障碍,在大陆投资后又力图避免暴露经营真实情况,以致在大陆银行系统面前信用缺失。2008年后两岸关系良好发展,有利于台商公开从事在大陆的投资经营,但目前两岸征信仍存在障碍。从金融体制看,两岸银行体系无论是经营管理,还是各项业务服务,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中小型台商,尤其是投资大陆时间不长,经营成绩尚不突出的台资企业,仍保留了信赖与依赖岛内长期来往的银行系统的习惯,与大陆银行体系之间了解,不习惯与大陆银行系统打交道,对大陆的融资条件与项目也不了解或不熟悉。另一方面,大陆银行体系也存在一些体制性问题:一是服务积极性不够;二是条块分割,征信困难;三是求稳怕担风险的意识强烈;四是在法令法规中有限制性规定。

  为解决台资企业在大陆经商经营融资问题,大陆方面出台多项举措积极协助解决台商融资困难问题:一是政策鼓励大陆银行协助解决台资企业的融资问题。2007年,银监会出台《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适用于大多数中小台资企业,是促进台资企业融资的重大制度性突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台商融资的门槛。2008年5月,国台办等部门提出“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与产业转移”报告,提出将协助大陆金融机构加强为台资企业融资服务。2008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2009年2月,国台办组织银行机构在东莞与苏州分别召开台商融资贷款银行见面会,号召银行积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是为台商融资提供专案融资贷款。20世纪90年代初,大陆有关方面就安排台资企业固定资产专项配套资金,提供了总计达3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安排。2005年9月7日,国台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签署《关于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宣布将在5年内为台资企业提供300亿元人民币的开发性贷款,解决台商在大陆融资困难问题。据统计,2006-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为台资企业提供贷款239项,合计226.8亿元人民币。2006年7月10日,国台办与华夏银行在北京签署《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合作协议》,华夏银行承诺未来5年内为台资企业提供200亿元的融资额度,到2008年为113家台资企业提供授信77.7亿元人民币。200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决定在今后2至3年内为大陆台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安排5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中国银行决定在3年内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台资企业提供500亿元人民的融资;国家开发银行在原有专项支持台资企业300亿元人民币基础上,3年内再追加3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大陆提出今后3年内为台资企业提供总额达13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三是地方政府积极与银行合作,解决台商融资问题。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闽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的工作方案》等,为台资企业在技术创新、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为台资企业加大财政支持,减免企业税费,提供适当融资。重庆市成立了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的台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落户重庆的台湾信息产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台商工业园的台资企业给予支持。2008年底上海银行未来两年提供台商人民币50亿元的融资额度,协助台商度过金融风暴。浙江省允许省市台资中小企业以“打包贷款、统借统还、抱团增信”方式进行融资,建立浙江省台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三)ECFA后协助解决大陆台企融资难问题的建议

  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的新形势下,应充分利用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并逐步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契机,拓展大陆台商融资途径,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全面拓宽融资思路,为台资企业在大陆良好稳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一是依法引导和规范大陆台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尽快出台和完善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在大陆投资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台资企业授信业务和授信风险管理,遏制和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大对企业破产、逃废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企业做假帐的检查和惩罚,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增强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提高银行对台资企业提供信贷的信心。同时通过金融机构与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间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各尽其责,建立防范外资企业逃废债的长效机制,实现对企业经营的全方位监控。


   二是加强对大陆台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因市场条件变化而陷入经营困难的台资企业,建议政府在税收、补贴、项目建设等各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给予企业强有力的支持,政府、银行、企业联手合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银行可成立类似“台商业务部”、“台胞服务中心”的专门机构,引进有经验的岛内银行界人才,研究和执行相关融资扶持政策,并广泛宣传推广,增强与台商互动。

 

  三是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议由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国台办及台商行业组织等部门、机构,联合就台资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一是尽快出台“台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二是设立“台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台资企业缴纳的税款中抽出,用于台资企业融资中的担保或贴息;三是大力发展民营担保公司,与从财政列支的政府担保公司不同,民营担保公司按照“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进行市场运作,融资效率可能会更高,其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台商协会基金、银行贷款等;四是开辟对台特色金融服务区,对相关担保政策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四是进行融资方式创新。除固定资产外,知识产权和所有稳定现金流均可纳入抵押范围,如订单、商品、品牌、应收帐款、存货、信用证及其项下的买方融资、卖方融资等产品,银行对具体操作进行仔细研究。还可设立台资企业融资租赁经营机构,通过收集台资企业的需求、自行购置相关设备、最后将设备转租给企业用于生产的方式,直接解决需要购置设备的台资企业的融资问题。

  五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两岸签署ECFA后,大陆银行也可进入岛内,有条件获取台湾企业征信资料,对银行掌握大陆台商的岛内经营状况有重要价值。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建立健全银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公布高风险台资企业信息,实现银行间信息共享。同时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加强对高风险台资企业付款资金的监控,特别是对付款用途、收款人等项目加强审核。

  六是银行可采取更加灵活的融资策略。一是价格差异化。对不同的台资企业客户实行不同的利率和收费标准,争取优质客户。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业务量等标准对台资企业客户实行差别化定价,在收费标准上增量递减收费,在效益优先的原则下通盘考虑贷款利率、服务收费和业务手续费的标准之间的匹配。二是产品差异化。根据不同台资企业客户的不同需求,对现有的产品与服务进行组合或产品开发,为台资企业客户提供针对性强、全面的个性化服务。

  七是通过深化两岸经济交流为克服大陆台商自身问题创造条件。通过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等机制,敦促台湾当局放宽台商投资大陆的政策限制,使台商可以放心公开直接在大陆投资,免去因通过第三地注册多个公司导致企业组织构架复杂,以便大陆银行掌握台资企业真实的组织情况、对外负债、资金流动性、技术水平、行业地位、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母公司对大陆企业的支持力度等。

  八是银行组织针对台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培训辅导。通过培训辅导,使台资企业了解大陆金融运行政策、制度,对银行信贷投放的领域、重点、贷款品种、贷款条件、企业信用评级、贷款申请方式、审查方式有所掌握,同时也提升银行在台商市场中的竞争力。在这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和工商等主要国有商业银行要把对台商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纳入议程,制定计划,发挥应有作用。

  九是加强辅导台资中小企业取得经营资金。福建、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东南沿海省市的经济主管部门,要把鼓励台资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方面,协助创新中小企业取得经营资金,健全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开办及续办多项低利资金贷款,强化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信用保证功能,推动本地银行加强办理中小企业放款方案等。

  十是放宽小额信贷政策。推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减少相关政策限制。目前在浙江、福建等台商聚集的地方普遍存在小额贷款,针对农户或中小企业,额度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不等,但均属于地下金融。而这些地下钱庄服务到位解决问题及时灵活,顺应了市场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可考虑在彻底整顿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开放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承认已有的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操作灵活,利率随市场波动,风险管理较好,且多经营时间较长,对中小企业贷款有相当的经验。要在规范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集资融资活动的同时,借鉴地下钱庄的一些做法,切实加强管理、妥善引导,做好对台商的金融服务。(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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