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后两岸金融合作展望之一

2010-09-29 10:33     来源:SRC-423     编辑:胡珊珊

  2010年6月29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该协议是两岸经济交流经过30多年互惠互补、相互依存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两岸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结合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它充分兼顾两岸特色,是两岸推进经济全面深入合作的特殊安排。协议将开创两岸经济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的新格局,为两岸携手参与新一轮国际竞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两岸经济关系逐步实现正常化、制度化,并向未来更加自由化和机制化的方向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ECFA平台上两岸可以进一步加强金融交流与合作。

  一、扩大金融业市场准入

  (一)ECFA框架下的两岸金融市场开放

  ECFA包括文本和附件,在五个附件中,服务业早期收获计划列出了两岸金融服务业的早期收获清单,为两岸金融开放提供了方便。

  在早期收获清单中,大陆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期货等方面。

  第一,银行业方面包括:

  1.台湾的银行比照大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独资银行或分行,提出申请前应在大陆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2.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3.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大陆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4.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5.为台湾的银行申请在大陆中西部、东北部地区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6.主管部门审查台湾的银行在大陆分行的有关盈利性资格时,采取多家分行整体考核的方式。

  第二,保险业方面包括:允许台湾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参照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台湾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台湾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申请进入大陆市场。

  第三,证券及期货方面包括:1.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给予适当便利;2.尽快将台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列入大陆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所名单;3.简化台湾证券从业人员在大陆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台湾金融服务部门在早期收获清单中的开放承诺仅限于银行业方面,即大陆的银行经许可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满1年可申请在台湾设立分行。根据台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大陆银行可在台设立一处办事处或分行,如果是参股,大陆银行参股台湾单一金融机构最高持股5%;大陆银行累计参股同一台湾金融机构最高为10%。

  1.申请办事处的条件为:申请前3年无重大违规;申请前1年在全球银行资本或资产排名前1000大;已在OECD会员国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业务2年以上。

  2. 申请分行的条件为:申请前5年无重大违规;申请前1年在全球银行资本或资产排名前200大;在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且无违规;已在OECD会员国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业务5年以上。

  3.申请参股的条件为:申请前5年无重大违规;申请前1年在全球银行资本或资产排名前1000大;已在OECD会员国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业务5年以上。

  ECFA签订后,8月26日台湾当局通过“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系企业投资大陆地区事业管理原则”。主要规定有:

  1.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得依两岸许可办法,参股投资大陆地区金融机构。银行持股50%的子公司、金控直接间接控制的关系企业,不得投资大陆地区金融机构。

  2.银行、金控得通过持股100%子公司,投资大陆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相关事业。投资以1家为限,持股比率不得低于该被投资事业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

  3.银行持股50%的子公司,投资大陆地区非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相关事业,对每一事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被投资事业实收资本总额或已发行股份总数5%。金控子公司投资大陆地区非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相关事业,持股比率合计不得超过该被投资事业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金控及其子公司仅有创投投资时,不受持股比率15%限制,但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5000万元。

  4.台湾地区银行或第三地区子银行赴大陆地区设立分行、子银行或参股投资,及台湾地区银行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50%的子公司赴大陆地区投资,其累积指拨的营业资金及投资总额合计数,不得超过申请时该银行净值的15%。台湾地区金控赴大陆地区参股投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系企业(不含台湾地区银行与其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及第三地区子银行)赴大陆地区投资,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该金控净值的10%。

  5.台湾的银行、金控通过持股100%子公司投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相关事业,应由银行、金控代向台湾“金管会”申请,经“金管会”核准后再向“投审会”申请。银行、金控之子公司投资其它事业,无须向“金管会”申请,依“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直接向“投审会”提出申请。

  (二)两岸金融开放与各自对外资金融开放的比较

  第一,银行业。2006年12月1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

  1.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a、为商业银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c、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d、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为商业银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c、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d、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b、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c、初次设立分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b、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可见,大陆对台湾银行业的开放条件优于一般外资。在银行设立及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各项条件审查中,台资均比一般外资缩短一年,且考查盈利性资格时采取的多家分行整体考核的方式也更为宽松,这两方面的优惠待遇与内地和港澳签署的CEPA中给予港澳银行的待遇相同。此外,允许台湾的银行可在大陆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及为其设立绿色通道的优惠权利均为台湾银行业所独享。

  第二,保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在大陆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b.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2.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保险业市场准入条件与ECFA早收清单中大陆对台湾保险业的开放条件相比较,大体相同,但允许台湾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整合或策略合并组成的符合条件的集团,即台湾保险业者对“532条款”可以获得从宽认定,金控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合并计算年限或资本额,仍比一般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更为优惠。

  第三,证券业。目前大陆并不允许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独资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条件如下:

  1.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督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2.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一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3.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4.近3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证券、期货业市场准入条件也多了“给予适当便利”的弹性优惠。目前台湾已有7家业者申请QFII资格,大陆审批QFII资格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外汇管理局同意,程序较为复杂,但大陆许诺给予台湾业者申请时程上的便利,缩短时序。

  至于台湾对大陆金融业的开放方面,在ECFA早收清单中只有银行业一项,这与台湾加入WTO时的金融业市场准入承诺相去甚远。《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服务业特定承诺表及最惠国待遇豁免表》规定,台湾允许外资投资或设立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外汇经纪商、信用卡机构、票券金融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

  1.商业银行条件:除特许外,同一人持有同一银行股份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且同一关系人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

  2.外国银行分行条件:外国银行符合业绩条件,或其资产或资本在全球银行中排名前500名,可在台湾申请设立第一家分行;

  3.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条件: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不得办理外币与新台币间的交易与汇总业务,且不得办理直接投资公司股票及不动产业务,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客户限于非居民及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

  4.外汇经纪商条件:单一岛内或岛外金融机构投资的股权限于10%,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一岛内或岛外投资者的股权限于20%,外国货币经纪商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三)扩大开放两岸金融市场

  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最终目标,应符合两岸经济活动的实际需要。随着两岸经济与人员的交流由单向转变为双向,并且规模不断扩大,两岸金融市场的开放也需要随之扩大和延伸。目前最重要的是台湾金融市场应考虑比照外资待遇向大陆金融机构开放。两岸经济往来正常化之后,越来越多的大陆游客和企业进入岛内,金融需求与日俱增,而台湾方面在要求大陆给予岛内金融机构“超外资”的投资经营优惠待遇的同时,却坚持对大陆金融机构进入岛内进行比外资机构严格得多的限制,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对大陆进行有别于其它WTO成员的歧视性开放,在与大陆就市场开放进行谈判协商时“只要不给”或“多要少给”,都不符合WTO规则与精神;以大陆金融机构规模过大为限制理由,更难以解释未对美、日等规模更大的金融机构做出特别限制的做法;即使是以“审慎渐进”原则作为逐步开放的理由,金融开放“正常化”的节奏过慢也会受到各方质疑。因此,即使大陆金融机构未必有兴趣或实力投资岛内,台湾方面仍应在法规方面放弃歧视性规定,提供公平开放。从循序渐进的角度出发,台湾对大陆金融机构开放的第一阶段目标,可先以WTO承诺为标准,向大陆金融机构提供与外资相同的开放待遇;第二阶段随着两岸ECFA内容的深入和不断完善,双方可提供对方“超外资”的投资经营的优惠待遇。与此同时,大陆对台开放金融市场也应继续降低准入门坎,如可考虑进一步降低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要求,为台资银行投资大陆提供更便利条件。(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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