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开放民营银行设立后,岛内银行数量迅速增加,金融机构过度竞争造成平均获利能力及资产品质降低,市场竞争力持续下降。为通过同业兼并扩大金融机构规模,减少金融机构数量,台湾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推动金融机构合并。然而金融混业经营又会衍生出一些弊端,且由于该举措早于台湾金融监管改革,等到台湾实现金融监管一元化之后,问题和漏洞已经很多。
(一)政商勾结严重,外部监管松弛。岛内政商勾结对台湾金融监管的侵蚀表现在:一方面,通过违规操作增加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干扰金融检查,影响官员任命到弊案检调,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投鼠忌器,以致台湾金融监管中大量存在“有问题查不出来,查出来惩罚不了”的情况,这种现象在台湾基层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中尤为普遍。凭借政商关系,有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金融机构超贷,如以市值500万元的房子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还贷时将房子交给银行了事,多出的1500万元就落入自己的口袋,并凭借自己的政商背景,使金融监管机构退避三舍。以2007年初岛内爆发的“力霸风暴”为例:该集团是台湾拥有5家上市公司的前20大企业集团,凭借政商勾结,运用超贷、关系人贷款、金融内控放水、运用人头公司与人头账户、内线交易等手法掏空上市公司资金,最终一夕之间土崩瓦解,股东资产损失500亿元新台币以上,波及岛内约50家上市柜公司。该集团金融舞弊早有迹象,但凭借与陈水扁的深厚密切的政商关系,使金融监管部门明知力霸集团有问题也长期不敢轻举妄动。再如陈水扁执政时期借“二次金改”名义限期实现公营银行民营化,使得“三家分晋”的戏码在台湾上演,蔡家(国泰、富邦)、辜家(中信、开发)和吴家(新光、台新)通过低价买入公股,金融资产自1999年至2004年膨胀了2.2倍,某些政商勾结的交易直到陈水扁下台后才为世人所知,岛内政党轮替前则是金融监管的盲区。目前,岛内虽然已经成立一元化的“金管会”,担任独立性较强的监管角色,但该监管机构同时要落实行政部门政策,接受立法部门备询,并不能避免政治力的介入。
(二)法规存在漏洞,内部监管失效。随着台湾经济的自由化和国际化,跨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跨市场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后更凸显既有法规的漏洞,内线交易问题尤其为人诟病。台湾民营银行多是以集团企业的子公司出现的,企业负责人可能会将民营银行当作自己集团资金调度的库房,任意违规借贷。虽然董监事会制度应发挥内部监控作用,但民营银行董监事多由企业负责人的亲友担任,无法真正发挥内部监管功能。仍以力霸集团为例,其与“中华商银”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均掌握在王氏家族手中。王氏家族运用其在力霸旗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占多数的优势,做出最有利于该家族的决策处置。再如2006年3月台湾5大电子集团之一的明碁电通公司公布巨额经营亏损后,股价在5个交易日内重挫20%,而在此前的3个月内,明碁高级主管曾大量出脱股票,几乎只卖不买,尤以董事长释股最多。“明碁风暴”使台湾企业弊案风暴由传统产业和家族企业延烧到具有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高科技产业,其涉嫌内线交易的问题显示台湾防堵法规漏洞、加强内部金融监管的迫切性。
(三)忽视消费金融,监管不够全面。长期以来,台湾金融业以企业法人为服务对象,消费金融处于低层次发展的边缘地位。因此台湾金融监管对消费金融的监管也存在欠缺,表现在:一是未对授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金管会”对信用卡和现金卡恶性竞争可能产生的风险重视不够,对业务中放松授信标准和风险管理的行为未及时有效纠正;二是未对营销不当进行有效监管,未要求银行重视客户选择的适当性,以及规范信息披露;三是未对卡债风险进行审慎预警,台湾将逾期6个月作为划分不良贷款的标准比国际上通行的3个月要低,一定程度上隐藏了双卡贷款质量的恶化程度。在这种背景下,2005年台湾爆发了严重的“卡债危机”,逾期贷款激增,并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
(四)监管力量不足,处理效率不高。台湾一线金融检查人力,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正常金融检查频率的需要。再加上金融检查单位的薪资不如一般的金融机构,人才流失严重,更影响了台湾金融检查人员的素质。处理金融弊案的司法部门也力量不足,岛内法官通常是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通过考试取得法官资格,能考上的多是很会读书的“乖学生”,涉世不深,面对复杂的金融弊案,要弄清股市操作手段和会计做帐已经不易,查出弊端更需要相当深的功力和足够长的时间。金融监管力量不足不仅影响弊案调查,还影响弊案处理。2000年3月,台湾的中兴银行总经理出于私人关系对台凤集团的巨额贷款不加任何授信调查指示“立即贷”,甚至出现大批员工连夜搬运现金的情况,引发民众挤兑,最后台湾“中央存保公司”进驻平息风波。但台湾“财政部”接管中兴银行后却使其亏损快速攀升,中兴银行曾为岛内资本额的最大民营银行,案发时净资产195亿元新台币,被接管后两年时间已经亏损800亿元新台币,耗掉可以设立8家银行的资本,成为岛内亏损最多的银行。查出弊案后如何进行整顿和改善成为金融监管工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问题。
台湾加强金融监管的举措
为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台湾当局从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测、强化金融预警机制等方面出台一些举措。
(一)降低银行逾期放款比率,改善金融机构体质。一是与国际接轨,修正逾期放款定义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修正后的“银行资产评估损失准备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并于2007年起正式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二是采取“加强降低台湾银行业逾期放款措施”,奖励逾期放款比例低的银行,简化其申请案件的流程;对逾期放款比例高的银行采取不同处置措施。2005年制定“银行办理金融相关业务负面表列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银行可以“事后备查制”取代以前的“事前审查制”。三是强化对金融衍生品管理。在“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应注意事项”中,规定资产品质、资本充足性及备抵呆帐的提列符合标准的银行,采取负面表列、事后备查的方式;对不符合标准的银行,限制其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控制内线交易,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对内线交易明确修法,加重处罚,修订“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打击交叉持股现象。虽然岛内目前对内线交易是否应“除罪化”有较大争议,但“证券交易法”对此仍有较严格的规定,公司内部人或者重要关系人在重大影响股价消息未公开之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违反者处以刑责,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具体规定是:“该项各款所列之人,获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未公开或公开后十二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有买入或卖出之行为,违反该规定者,即构成内线交易。”
(三)强化消费金融监管,采取“358措施”。对信用卡和现金卡的逾期帐款比率超过3%的,限期改善;超过5%的,发函纠正;超过8%的,暂停业务。各发卡机构自2004年起每月定期申报信用卡、现金卡重要业务及财务信息,并于银行局网站中披露。
(四)促进信息披露,建立金融预警机制。自2004年起台湾银行业依“银行应按季公布重要财务业务资讯规定”上网公布重要财务业务信息。2008年12月“银行法修正案”通过后,各银行须定期公布转销呆帐达5000万元新台币以上、贷款半年内发生逾期转销呆帐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客户资料,以揭露恶意欠款不还的呆帐大户行为。
(五)加速处理不良金融机构与不良贷款,使善后措施制度化。2005年台湾通过并实施“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截至2008年10月31日,该基金共处理54家经营不善金融机构,依法赔付2060亿元新台币。台湾银行业平均逾期放款比率,也自2002年4月的8.09%的高峰,降至2008年10月底的1.54%。根据2008年12<月的“银行法修正案”,台湾将银行按资本状况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4个等级,要求其采取不同措施。对“资本不足”银行,限期提出资本重建或改善计划,“金管会”也可限制新增风险性资产;对“资本显著不足”的银行,可解除负责人职务、降低负责人酬劳等;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主管机关要在90日内接管,银行经营权及财产管理处分权均由接管人行使。(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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