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的资本市场萌生后都有一个不断开放的过程,双方长期以来都没有向对方开放,这一状态直到近两年才有所改变。
大陆资本市场向台湾开放的阶段
大陆资本市场向台湾企业及投资者开放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3年,是台湾企业上市大陆B股阶段。大陆的两个证券交易所(简称“证交所”)上海证交所与深圳证交所于1990年12月先后营业,但不允许台、港、澳投资者参与。1992年,推出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沪、深两市分别以美元和港元计价交易,允许台、港、澳投资者参与,以鼓励境外投资人投资大陆企业,该市场2001年后也对大陆民众开放投资。1993年,厦门灿坤成为第一家在大陆深市B股上市的台湾企业。这段时期有部分台湾投资者参与大陆股票市场的炒作,但总体而言并不成功。
第二阶段从2003年迄今,是台湾企业上市大陆A股阶段。1998年12月,大陆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证券法》颁布并于次年7月实施,由此确认了大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大陆资本市场日益完善。2001年10月,当时的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合格的台湾企业在大陆证券市场上市。2002年11月,大陆出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在等值5000万美元到8亿美元的人民币额度内,可直接投资大陆A股。与此同时,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上市公司台湾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2003年12月30日,浙江国祥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大陆A股上市的台资企业。截至2008年7月底,大陆沪、深两市有国祥制冷、汉钟精机、晋亿实业、深圳信隆等8家台资企业成功上市。
台湾投资者投资大陆资本市场的渠道
台湾投资者进入大陆资本市场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借人头开户方式进入大陆股市,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存在一定风险;二是在大陆设立公司,以法人身份直接进入股市操作,但需要有较雄厚的资金,因为注册资金至少需要500万元新台币;三是以间接方式购买大陆境内基金,掌握资金较少或不愿冒股市较大风险的投资者偏好此种方式。
台商可以用自己名义开户合法炒作B股,但炒作A股通常是借大陆民众身份证开户。2001年2月大陆开放境内居民买卖B股之前,台商在沪市B股开户数有3700多户,B股对境内居民开放后,台商开户数达到8000至9000户,加上借户买卖A股的台商在内,数量应该不下万人,资金估计高达20-30亿美元。台商炒股资金一般是从台湾以各种名义汇出美元,通过香港、美国等地中转后进入大陆股市。炒股台商对资金中转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很少通过地下钱庄通汇。这段时期很多台湾投资者分享了大陆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成果。
2006年9月大陆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取代原来的《暂行办法》后,台商又成为QFII进入大陆股市的重要渠道。据报道,此前境外资金多半借道香港入境,而现在则借助庞大的台资企业进入大陆市场,首期投资额通常小于台资企业注册资本,空缺部分由境外基金出资,在支付必要的入境成本及支付给台资企业1-2%的费用后,可以合法地进入大陆股市。
台当局向大陆开放台湾资本市场
台湾证券交易所于1962年正式开业,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于1994年正式成立。从1983年起,台湾当局开始分阶段开放侨资与外资投资岛内资本市场,1990年底开始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赴台投资,并于2003年取消了QFII投资岛内的各种限制,将实施了12年的QFII许可制度改为“一次登记,永久有效”制度。2006年,台湾当局开放不具专业资格的一般境外法人及自然人(NON-QFII)直接投资岛内证券,基本实现对外资投资岛内证券的全面开放。
然而,长期以来,台湾当局一直以安全为由严防大陆资金入岛,包括进入台湾资本市场。不但严格禁止大陆资金直接投资台湾股市,只允许含极小比例大陆资金的海外公司赴台投资,且要求QFII须提交不含大陆资金声明,还以各种规定严格限制台湾基金对大陆与港澳股市的投资规模。
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后,台湾当局开始积极筹划松绑两岸资金往来,逐步对大陆开放岛内资本市场,并允许岛内资金涉入大陆股市。6月起推出“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等一系列将陆续实施的多项举措:
一是开放大陆资金间接进入台湾股市。规定“外资机构”(含基金与非基金)申请投资台股时,不必出具“不含陆资声明书”,这意味着陆资可以通过基金形式间接投资台湾股市。但依台现行规定,陆资持有单一上市柜公司股权超过10%时,必须做大股东申报;50天内买进单一公司股权超过20%时,要做公开收购;外资买金融股持股超过5%时,应申请大股东“适格性审查”。
7月底,台湾通过了“海外企业来台上市松绑及适度开放陆资投资岛内股市方案”,预计将在10月开放大陆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投资台湾的股市和期货市场,这被视为台股对大陆资金进行的首次“门户开放”。关于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台湾当局估计,在目前未与大陆签订证券监管备忘录(MOU)的状况下,以大陆规定的QDII可投资单一国家或地区占其净值的3%计算,对台股投资最大额度为337亿元新台币(约人民币75亿元),不会对台湾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放宽台、港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开放台港ETF(股指基金)相互挂牌,但台湾ETF赴港挂牌须得到主管机关核准。由于岛内已有投资信托公司表示有意愿到香港发行ETF及挂牌,台当局估计开放后半年内,赴港上市交易的规模将有30亿元新台币。
三是允许部分香港上市企业在台筹资。开放香港交易所挂牌企业赴台第二上市(或上柜)及发行TDR(台湾存托凭证),但排除在大陆注册登记、及陆资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0%或有主要影响力的外资企业。加上香港,目前台当局共核定了19家证券市场,在这些市场中,上市满6个月的企业就可申请赴台第二上市(柜)及发行TDR。
四是放宽基金投资大陆与港澳股市。将投资大陆股市的基金岛外投资上限由原来的0.4%放宽到10%,将投资标的为港澳H股与红筹股的基金投资限制完全取消。
五是放宽岛内券商投资大陆证券期货业。将岛内券商投资大陆证券期货业的总金额比例由券商净值的10%调到20%。鉴于大陆证券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台当局取消原本限制券商持有大陆证券公司股份总额不得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25%的规定。(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小资料:
股指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又被称为“指数股票型基金”,是以被动的方式管理、同时又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对ETF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也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不同的是,它的申购是用一揽子股票换取ETF份额,赎回时也是换回一揽子股票而不是现金。这种交易制度使该类基金存在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可有效防止类似封闭式基金的大幅折价。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在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境外公司有价证券(一般代表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可转让凭证。TDR即为台湾存托凭证,是面向台湾投资者发行并在台湾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以股票为例,台湾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境外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台湾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境外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台湾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对投资者而言,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签发的一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一定数额的境外某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境外的保管机构。
本网独家稿件,如需转载请与我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