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台商到大陆投资获得长足进展,目前台湾对外投资的70%以上集中在大陆。按投资者注册地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77506个,累计吸收台湾直接投资476.6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湾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中占5.6%,排第5位。然而,在台商投资大陆如火如荼的同时,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项目和金额却微乎其微,几近于零,这种不正常的经济局面主要是台湾当局长期的限制性政策所致,直到去年,这种情况才开始发生较大改变。
一、民进党当局被动解禁大陆企业赴台投资
21世纪初,出于利用大陆资金促进岛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面对两岸加入WTO的压力,台湾当局改变了以前严格禁止大陆资金进入岛内的态度,开始考虑如何分行业、分步骤、渐进地放宽大陆企业赴台投资。
第一阶段,达成松绑共识。加入WTO前,台湾当局未雨绸缪,预做开放陆资入岛的讨论和规划。2001年8月,台湾当局召集相关部门与人士召开“经济发展谘询委员会议”,达成“循序开放陆资来台”的共识:“1、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2、配合加入WTO,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3、逐步开放陆资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并以QFII制度(编者注: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缩写,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对陆资作有效管理。”
第二阶段,开放计划出台。加入WTO后,台湾当局立即出台方向性的相关政策计划以缓解来自各方的压力。2002年1月,台湾“陆委会”宣布分阶段开放大陆企业赴台从事服务业投资清单,并比照WTO其它会员处理。台湾当局以加入WTO承诺清单专案为基础,确定对大陆开放投资范围与项目,一个重要条件是大陆资本持股占1/3以上的外资企业,可赴台投资相关服务业。第一批计划开放的服务业项目为58类,占加入WTO承诺开放项目的一半以上,但多为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的行业。
第三阶段,进行政策试探。2002年8月,台湾“内政部”公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大陆企业到岛内投资房地产。投资主体为“陆资公司”。按照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不管是大陆民众设立的大陆企业,或包括台商在内的外商依大陆法律成立的大陆外资企业,统称“陆资公司”。投资项目主要包括:1、大陆企业在台业务人员所用住宅、从事工商业活动所需厂房、营业场所或办公室等不动产的取得或转移;2、开发与经营观光旅馆、观光旅游设施及体育场馆等;3、住宅及大楼的开发与经营;4工业厂房的开发与经营;5、工业区及工商综合区的开发与经营;6、其它政策许可的投资专案开发与经营。由于刚刚开放相关政策,还有许多限制性规定:1、对大陆企业在岛内投资不动产或专案开发实行“总量管制”,即对投资金额与开发面积设置一定标准;2、投资开发项目不得变更用途,并在投资计划期限内完成;3、大陆企业或个人在台投资不动产,每次在台停留10天,可延长一次,但一年内总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阶段,多年停滞观望。台湾当局出台开放陆资入岛的试探性政策后,由于措施不配套,限制过多,大陆居民在台购置房地产的申请寥寥无几,通过审批的更是只有一件,毫无实际意义。台湾当局也出于政治考虑,迟迟没有实质性动作。2003年台湾“经济部”开始研究“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台湾“陆委会”也制订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规划方向”,但都限于纸上谈兵,从其研拟草案中的诸多限制性规定可见一斑。如“经济部”针对开放大陆企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制订的许可办法草案,限定这些分公司仅能经营本业及不动产。其中,大陆企业申请来台设分公司,必须出具大陆授权单位名称,供主管机关参考,且须提拨一笔专门在台使用的资金,以利在台资金周转。
第五阶段,重提开放陆资。2008年“大选”前,陆资入岛问题又被国、民两党候选人提出,台湾当局相关部门也重新讨论具体操作办法,这让人们重新看到开放的曙光。“陆委会”表示,“开放大陆人士来台投资不动产政策的确要朝向开放方向调整”,为提高效率,倾向不修法,“直接以简化行政程序方式处理”。例如购房者不必交代资金来源,房贷比率也可提高。台湾当局相关部门讨论,开放大陆人士来台购买不动产可向台湾地区银行贷款,并取消现行法规要求大陆人士来台购买不动产需说明资金来源的限制等行政松绑措施。贷款部分,由于当局不再追查资金来源,融资成数比当地低,最高可能不超过五成,自有资金汇入需占一半。
二、国民党当局开放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举措
马英九上台前就主张,如果当选,未来将开放陆资入岛,吸引台商资金回流。对大陆资金赴台投资不动产与生产事业采取“原则开放、例外限制”的方式,“适度放宽”大陆资金投资岛内股市。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投资,开放陆资赴台投资房产,但禁止炒作。同时,将 “海外基金投资大陆股市超过0.4%要下架”的规定改为“负面表列”。
国民党重新在岛内执政后,台湾当局加快了开放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步伐。2008年底,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基本拟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开始进行岛内协商,在岛内形成共识后将交由两岸两会协商。根据该“办法”,开放产业范围包括基础建设、通信、制造业与金融业等;投资方式包括在台独资或合资设立公司、建厂引进设备、投资股权或企业并购等;开放顺序拟采分阶段开放,第一波将优先开放制造业,第二波再开放服务业。制造业比照外资采负面表列方式开放,台湾核心产业12吋晶圆及面板初期不予开放,未来将循序渐进。
对于各方关心的陆资参与“爱台12建设”问题,台“陆委会”表示,将以BOT方式为主,目的在于吸引大陆的资金、技术,然后再将细项工程发包给台湾本土的建商进行,尽量避免发生“陆资来台抢标”的情况。台“交通部”表示,开放陆资投资爱台12建设的项目以有回收性为主,包括台北港等新商港开发、码头、仓储加工、物流发货、航厦开发、高铁等,其它如缆车系统、车站、调度站、智慧型运输系统、轻轨运输系统、捷运、铁路、公路等均列入开放项目。
其它相关方面的规划包括:在台投资的陆资比照外商拥有居留权,但将分成先期投资考察及决定投资后等不同层次居留期限,先期考察投资拟并入大陆商务人士来台办法,居留期限可能只有二周,决定投资后,才给予长期居留证。陆资持有在台居留证,即可在台享有健保及工作权,子女有就学权,若需要设办公室及办公大楼,必须是附加在以投资制造业为前提范围内,不能在台炒地皮。陆资赴台事涉广泛,除投资行为,涉及人员往来及就学、医疗、保险等事项,由台湾各相关部门分别拟订规范。
三、陆资赴台投资的突破
大陆方面是欢迎和鼓励实现陆资赴台投资的。2006年4月在北京举行的两岸经贸论坛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就提出,我们支持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希望台湾方面为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创造必要的条件。2008年9月,大陆方面明确表示,只要台湾方面有需要,大陆愿推动大陆企业参与台湾岛内经济建设项目,愿意看到两岸企业在共同开发油气资源、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携手合作。将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首先鼓励优质的、能为两岸经济融合以及台湾经济建设贡献力量的企业赴台投资,比如推动大陆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爱台十二项建设”。12月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的重要讲话中明确表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
2009年1月15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在台北举行“南方航空台湾办事处”的挂牌仪式,成为第一家登台设立办事处的大陆航空公司,也是第一批在台成立办公室的纯陆资企业。事实上,不少大陆企业对于到台湾投资相当有兴趣。早在2001年,北京万通实业集团、哈尔滨工大集团等大陆民营企业,就积极寻求台湾建筑业合作,开发都会区的不动产。台湾有人估算,至少2000家大陆国营企业想在台投资不动产,即使只来3成,至少也对A级办公大楼产生12万建坪(1坪=3.3平方米)的潜在需求,一旦政策发酵,商务办公室、店面会先受惠。除了房地产业,餐饮、商业、交通、旅游、以及金融证券等服务业也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目前,大陆企业在岛内市场布局主要是餐饮与商业为主,如大清花饺子馆,四川谭鱼头、内蒙古小肥羊、北京全聚德烤鸭店、北京同仁堂等,均已在岛内投资设店与布局,但大部分经营并不理想,甚至铩羽而归。可见,陆资赴台投资的供给和需求虽有很大潜力,但还需台湾当局尽快出台开放举措,大陆企业也要事先充分做好市场调研。(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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