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岸隔绝的40年间,大陆使用人民币,台湾当局发行和流通新台币,双方互不承认对方的货币,也不存在货币兑换问题。但随着两岸经济交流的开展,货币兑换问题逐渐浮现。
发展与现状
一、大陆沿海积极推动两岸货币兑换
在大陆,新台币原本不能作为合法的流通手段与有价证券。然而随着两岸民众交往的日益密切,新台币在大陆沿海一些地方得以局部使用与流通,台商之间甚至常以新台币作为支付手段。有鉴于此,1988年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福州分行与马江支行开始开办新台币兑入业务,对新台币的汇率主要是银行内部按美元标准折算。福州马尾港建成后,开设中国银行办事处,正式挂牌新台币汇价,成为合法的贸易结算工具。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银行指定分支机构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厦门等福建沿海5地市办理一定范围的新台币兑出业务。由于不对外挂牌、不公开宣传,兑换价格内部厘定、利率不浮动,此项试点业务远远不能满足两岸投资贸易的汇兑需求。2005年,福建省公布实施《福建省对台湾地区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福建省旅行社在与台湾地区旅行社之间开展业务往来中,可以自行兑换货币与进行人民币结算等业务。台湾地区旅行社和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贸易机构,可以在福建省内各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日常团费结算及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台湾旅行社的人民币收入,可以在境内使用,也可按照规定携出或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或兑换成新台币现钞携带出境。
二、台当局从限制到有限度允许两岸货币兑换
在台湾,当局于1991年承认人民币为有价证券,也即确立了人民币的合法性,但规定不能在台湾岛内流通,也不能作为支付手段,更不能自由兑换。根据当年7月出台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8条规定,“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不得进出入台湾地区。但于进入时自动向海关申报者,准予携出。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订定办法,许可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进出入台湾地区。”第92条规定,“违反第38条第1项规定,未经申报之币券,由海关没收之。” 在这种情况下,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主要以美元作为支付与结算手段,但也间接形成人民币与新台币之间的汇率,而且海峡两岸本身货币对外汇率的变动也会对对方汇率的变动或经贸关系产生影响。
2001年两岸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台湾当局不得不调整两岸经贸政策,开始研究评估人民币在台合法兑换及大陆地区票券及有价证券如何定位的问题。事实上,台湾岛内私下的人民币兑换与使用已逐渐开始。随着大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币逐渐成为强势货币,岛内民众开始私下接受人民币作为其使用与流通的手段,不仅在岛内旅游景点、杂货店、银楼与旅行社等私下使用人民币,而且岛内的非法兑换与交易也很盛行。据报道,海峡两岸之间存在着“地下金融渠道”即所谓的“地下汇款公司”,一般是由台湾母公司将新台币汇到指定账户,然后在大陆台商所在地取得人民币,通过“一手交新台币,一手交人民币”的方式完成通汇,而且经多年运作已形成互信与畅通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估算目前在大陆流通的新台币约100亿元,台商估算更高达新台币500亿元。由于新台币与人民币直接结汇困难,台商通过正常通道往往要经历“新台币—美元—人民币”两次汇兑,损失好几个百分点,这笔费用每年超过12亿元人民币。
2003年8月,台湾当局开放岛内银行OBU办理以美元交割的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NDF, Non-deliverable Forwards)与无本金交割汇率期权(NDO, Non-deliverable Option)业务,这是台湾当局首次开设人民币相关业务,适用对象仅限于OBU客户,即境外法人。2004年3月,台湾当局允许岛内民众携带人民币入岛,限额为6000元,但仍不准金融机构进行兑换。5月,台湾当局同意台资银行的香港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年底,台湾当局在金门、马祖地区以“试点定额”方式进行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小额兑换,仅供大陆游客兑换旅费,台湾民众暂不适用。2005年10月,台湾当局开放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凡符合“小三通”入出境规定的金马民众、台湾本岛民众或大陆旅客,均可向在金马地区许可的金融机构,或是委托办理的行业,兑换新台币与人民币,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上限。在兑换人民币业务具体操作上,台湾银行与土地银行的金门与马祖分行的人民币抛补或结算,供应金马地区银行所需人民币现钞的运送任务,都是由香港汇丰及美国银行负责,台湾银行也可将多余的人民币卖回外商银行。截至2007年底,台湾“中央银行”核准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的业者共有4家金融机构下属12个据点;金马金融机构合计买入人民币6612万元,卖出人民币39063万元,分别占其买入及卖出外汇比例的72%和63%。这项业务开通后,马上显现出人民币兑换业务巨大的市场潜力。
三、两岸货币兑换进程迈出新步伐
在金门、马祖的试点经验基础上,2008年国民党当局开放人民币在本岛的兑换业务。6月12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第38条和第92条修正案,为开放人民币兑换提供了“法源”依据。修正后的第38条规定,“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除其数额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定的限额以下外,不得进出台湾地区,但其数额逾所定限额部分,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由旅客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在签订双边货币清算协定或建立双边货币清算机制后,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管理准用管理外汇条例有关规定。”修正后的第92条规定,双边货币清算协定签订或机制建立前,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管理及货币清算,由台湾“中央银行”会同“金管会”订定办法。若违反规定进行兑换、买卖或其他交易,即可没收之,而金融机构及外币兑换处违反规定,可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开放的具体规定是,人民币兑换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约8.8万元新台币)为限。初期只开放一般个人(大陆人与外国人),身份和兑换用途不限;但公司和法人户不在开放兑换之列。台湾“中央银行”另公布14家金融单位、约1240家分行可供申请兑换人民币业务,另外还有15家百货公司与46家旅馆可购买人民币。14家可从事兑换人民币业务的金融单位包括:台湾银行、合作金库商业银行、台湾土地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元大商业银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台北富邦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以及金门县信用合作社。分属这14家银行的1240家分行可进行人民币兑换业务,各分行是否办理买、卖人民币之双向业务,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操作上人民币等同外币,每笔结售金额超过等值新台币50万元,就必须申报。
问题与趋势
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在岛内的双向兑换,使两岸货币兑换的进程又向前迈进一大步。此举不仅有利于扩大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还对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在台双向兑换后,两岸民众的货币需求虽然得到部分满足,但因两岸尚未建立货币清算机制,各银行进口的人民币现钞几乎都靠香港汇丰和美国银行专案进口,货源并不是很充足,不能完全保证人民币供应量。大陆方面目前也存在新台币的抛补与结算机制单一的问题。中国银行是唯一一家获批可以办理新台币兑入和部分兑出业务的大陆银行,主要依靠定期将兑入新台币押送境外卖出的单一渠道,新台币业务的资金筹措、运用渠道较为匮乏。而且中国银行的新台币业务功能单一、网点较少,没有开办设立新台币户、办理新台币存款、国际结算等业务。此外,大陆对新台币的管理与外汇不同,仅将其视为表外记货币,不公开挂牌兑换,价格缺乏弹性,也需寻求改进办法。从通汇角度看,由于人民币和新台币未建立清算机制,后端的汇款及清算作业仍须取道外商银行,借用美元清算。未来如果持续推动两岸货币自由兑换,就必须面对两岸货币清算机制问题。目前两岸已有不少专家学者以及地方政府提出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具体构想。最终通过海协会与海基会的两会商谈,下一步将会就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问题达成共识,提出方案,届时人民币与新台币全面兑换的服务与交易将得以彻底开放。普遍认为2009年3、4月间的两岸两会商谈是商讨和解决两岸签署金融监管备忘录与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良好时机。(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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