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特稿]两岸金融交流之三:机构往来

2009-01-19 16:04     来源:SRC-423     编辑:胡珊珊

  不同经济之间的汇兑、融资、结算、投资都涉及到金融机构的互设问题。20世纪90年代,两岸金融往来虽有初步发展,但互相都未向对方开放金融机构的设立。2001年两岸先后加入世贸组织(WTO)前后,随着大量台湾制造业企业投资大陆,台湾金融服务业也对投资大陆有很高的热情,两岸均出台开放台湾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并开办相关业务的政策,但受制于两岸未签署金融监管备忘录,此后相当长时期内没有实质性进展。

 
  一、台湾方面开放政策


  台湾当局自2000年起开始调整岛内金融机构赴大陆投资的政策。具体包括:


  第一,开放证券业。2000年9月,台湾“财政部”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证券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4年,台湾当局“陆委会”通过决议,开放净值70亿元新台币以上的证券商赴大陆开设子公司。2005年2月,经修正的《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及证券商管理规则》生效,意味着多年来架设在当地券商与大陆间的樊篱被拆除,赴大陆投资名正言顺。3月,台湾“经济部”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经营项目》,将证券业由“禁止赴大陆投资类”改列“一般类”。


  第二,开放保险业。2000年底,台湾当局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台湾“经济部”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经营项目》,正式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3年10月,台湾“立法院”对《两岸关系条例》进行第8次修正,对于两岸交流放弃先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规范架构,调整为“原则许可、例外禁止”。


  第三,开放银行业。2001年6月,台湾“财政部”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代表处。2006年11月台湾当局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解除台湾银行业与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大陆限制,修正条文规定,经“金管会”许可,台湾金融机构可以与大陆地区事业单位直接业务往来;台湾银行业与金融机构投资大陆,不受第35条规定限制;相关施行细则由“金管会”订定。


  二、大陆方面开放政策


  2001年中国大陆加入WTO时,承诺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对台湾金融机构基本上比照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一,开放证券业。入世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33%,3年内不超过49%;3年内允许外资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1/3,合资的证券公司可从事承销A股,承销与交易B股、H股、政府债券与公司债券,以及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由于不允许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独资公司,所以外资进入证券领域受到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规范。


  第二,开放保险业。2001年外资非寿险公司可设立办事处,或以51%股份设立合资公司;2年内,可设立独资的子公司。入世时,外资寿险公司可持有50%的股份设立合资公司;入世时,准许与从事高商业风险、再保险及国际海运等业务的外资公司,以不超过持有50%股份的方式设立合资公司,3年内,外资股权可增加至不超过51%。5年内,外资寿险公司可设立独资的子公司。申请之前1年底,除保险经纪人外,其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亿美元。保险经纪人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亿美元;1年内,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2年内,不得低于3亿美元;4年内,不得低于2亿美元。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大陆受到2002年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范。


  第三,开放银行业。外资银行到中国大陆投资的条件是,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总资产必须超过200亿美元;并且只有在中国设立办事处3年以后,才可以将办事处升格为分行;入世后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及客户限制;入世后每年增加一定数量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5年后对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限制;入世2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5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同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大陆受到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范。


  三、互设机构进展


  大陆迄今共批准7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办事处,2家台商合资银行,15家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25个办事处,11家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了15家办事处、1家台湾保险经纪人公司与4家保险合资公司。台湾当局长期以来对大陆金融机构进入岛内态度谨慎,一直未批准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香港子公司(工行亚银)、福建兴业银行与深圳招商银行等4家银行提出赴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


  台湾地区银行若在大陆设分行,可直接以台湾母行信用评等来调度资金,在资金成本上较易与大陆地区银行或外资银行竞争,不过,目前彰化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土地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合作金库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华南银行等7家已在大陆设办事处的台资银行,均因自身原因或两岸未签署金融监管协议而未能将办事处升格为分行。除这种途径外,台湾银行业在大陆经营还有两种选择方式:间接参股与直接参股。直接参股比间接参股有更高的经营主导权,但台湾现阶段两岸金融政策只开放可以间接参股大陆银行,富邦香港银行(富邦金控的香港子银行)参股大陆厦门商业银行率先走通间接参股大陆银行的方式,开放直接参股成了台湾业者的下一个希望。台湾符合大陆要求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多达21家,一旦政策放行,中大型上市银行及金控几乎全都有资格参与。


  保险业方面,到目前为止,4家在大陆筹建合资公司的台湾保险公司分别是台湾国泰人寿、新光人寿、台湾国泰世纪产物保险及台湾人寿。根据大陆的外资保险业管理条例中所谓的“五三二条款”,即外资保险公司,不论产险或寿险,都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才能申请在大陆设立子公司:(1)母公司资产规模至少50亿美元;(2)要在原地区经营保险公司超过30年;(3)要在大陆设立办事处超过2年。台湾最大的产险公司富邦产险资产规模都不到20亿美元,因此台湾保险公司只能以合资模式在大陆经营业务。


  证券业方面,自台湾的 群益证券在上海成立第一家台资券商办事处后,目前已有元大京华、金鼎、宝来、元富、日盛、台证、兆丰等多家台资券商在大陆设置办事处,但均未有实质性的业务进展。尽管如此,台资券商在大陆仍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与大陆本土证券商建立关系,希望在台湾当局出台开放券商参股大陆证券业的政策后,尽快进入大陆证券市场。(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台湾在大陆投资的金融机构

 

行业

金融机构

代表处所在地

银行业

彰化银行

昆山

世华银行

上海

土地银行

第一商业银行

合作金库银行

北京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华南银行

深圳

协和银行(合资)

宁波

华一银行(合资)

上海

保险业

国泰人寿

北京

成都

富邦产险

北京

上海

新光人寿

北京

上海

中央产物

广州

上海

新光产物

苏州

富邦人寿

北京

台湾人寿

国泰产险

明台产险

国泰世纪产物

上海

友联产险

万达保险经纪人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资)

上海

苏州

证券业

元大京华证券

北京

上海

倍利国际证券

上海

深圳

北京

金鼎证券

上海

北京

元富证券

上海

深圳

群益证券

上海

宝来证券

统一证券

建华证券

日盛证券

大华证券

太丰行证券

京华山一

北京

元大京华证券(直接)

北京

宝来证券(直接)

上海

 

(资料来源:参考国台办网站及相关新闻报导等资料整理。)

 

本网独家稿件,如需转载请与我网联系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