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金融合作是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持续发展的关键与瓶颈。两岸经济交流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台商在大陆投资额的迅猛增长,以及两岸人员往来的不断增多,需要一个合法且有效率的两岸金融制度安排,能够满足两岸资金流动日益频繁且规模不断扩大的需求。然而,相对于两岸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增长,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却严重滞后。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后,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先后在货币兑换、资本市场开放等领域取得一系列突破,如何加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迎对全球金融危机,已经成为当前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中的重点议题。
本系列将分六个方面对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发展进程与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予以介绍。
两岸金融交流之一:两岸通汇
两岸通汇是两岸金融各项业务中最早遇到的问题。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岛内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经贸、社会、文教等各种交流活动由此展开,汇款需求也随之出现。台湾当局对两岸通汇采取逐步放宽的做法,使两岸通汇发展呈现阶段性特点。
发展与现状
第一阶段,1987年到1990年,完全地下金融阶段。该时期台湾当局严格禁止两岸金融往来,不允许岛内银行及金融机构受理大陆汇款业务,台湾民众对大陆的汇款业务需要经香港进行,一般是先将款项汇至香港某银行,再由香港红十字会转汇到大陆,费时费力。因此该时期两岸金融往来基本处于“地下”状态。
第二阶段,1990年到2001年,两岸间接通汇阶段。该时期虽仍有大量地下通汇,但已经存在间接通汇的合法渠道。1990年5月,台湾当局批准并委托华南银行与渣打银行合作,经由第三地转汇办理对大陆的间接汇款业务。通汇路线是:华南银行——岛内外资银行——中介地银行——中介地大陆银行——大陆银行,比正常的通汇程序多出3个环节。而且,该渠道汇款仅限私人汇款,商务汇款在该时期仍在禁止之列,未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岛内任何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与大陆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往来。
1991年起间接通汇范围开始扩大,业务部门由单一银行向多金融机构发展。7月台湾当局通过《现阶段金融机构办理对大陆地区间通汇作业要点》,规定经台湾“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对大陆地区的个人间接汇款业务;汇款金额依《民间汇出款项结汇办法》办理,即以每人每年汇出300万美元为上限(后调整为500万美元)。8月,台湾“交通部”正式通过《“交通部”邮政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要点》,于8月23日起在台湾12个邮局实施,11月1日起又新增5个邮局开办此业务,以后开办邮局不断增加。其汇款采取电汇和信汇两种方式,币制一律以美元为单位,并由美国花旗银行台北分行、香港分行及香港住友银行担任中间媒介。继华南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办大陆汇款业务后,1991年8月,台湾华侨银行和美国信浮银行合办对大陆地区电汇、信汇和票汇业务。此后,世华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上海银行及台湾银行等相继与外商银行签约,合作开办海峡两岸间接汇款业务。
两岸经贸的快速发展迫使台湾当局正视台商在大陆经营的需求,放宽金融机构的通汇业务,并正式承认两岸金融交流的合法性。1992年5月,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首先受理厦门的一位台商给台湾彰化县电汇一笔美元,支付进口原料款项,并通过厦门工商银行海外代理行转汇台湾,实现了两岸转汇业务。此后,海峡两岸之间此类间接商业汇款业务日益增多。1993年4月,台湾当局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规定岛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可以与外商银行在大陆的分支机构及大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往来,以协助大陆台商解决资金调度困难。该“许可办法”首次以法规形式承认了两岸金融交流。同年7月22日,台湾当局又发布《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准则》,不仅扩大岛内金融机构办理对大陆间接汇出款的范围,并开放岛内金融机构办理大陆间接汇入款业务。1994年8月,台湾当局指定一批岛内银行的海外分行与大陆银行的海外分行在第三地开展直接业务往来,但业务范围限制在收受客户存款、汇兑、签发信用证、信用证通知、进出口押汇相关事宜及代理收付款等。1995年7月20日,台湾当局发布《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间接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开放外汇指定银行(DBU)及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又称为“境外金融中心”,OBU)可以与大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办理进出口押汇、托收等业务。
第三阶段,2001年至今,局部直接通汇阶段。迫于形势需要,又出于鼓励台商资金回流及掌握台资流向的考虑,台湾当局逐步开放两岸直接通汇。2001年6月,台湾当局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岛内银行OBU与外资银行在大陆的分支机构、大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通汇。同年11月,台湾当局允许岛内银行OBU及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与大陆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直接金融业务往来。开放范围包括:收受存款、办理汇兑、签发信用证、信用证通知、进出口押汇及托收、代理收付款及同业往来等。台湾有10多家银行的OBU获准与大陆银行直接通汇、签署合作或代理协议、交换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密码(SWIFT CODE),但这些业务到次年7月才正式启动。继OBU之后,2002年台湾当局批准岛内银行的DBU与大陆银行直接通汇。2月15日,台湾当局修正公布《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作业准则》,规定DBU与邮汇局可办理对大陆地区直接汇款业务,但汇款项目限于赴大陆商务所需费用、支付大陆地区出版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费用、分摊两岸通信费用以及经主管机关许可办理的直接经贸往来项目等,直接投资汇款则不能通过岛内银行DBU进行。2003年4月,台湾第一银行等20多家岛内银行DBU开始办理两岸直接通汇业务,两岸直接通汇再次取得突破。但是,同年4月30日,台湾当局修正的《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两岸通汇不能使用人民币和新台币,且对外汇使用额度也有限制,即“公司、行号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团体、个人不得超过500万美元”。
2007年,为提升OBU与海外分支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台湾当局除了开放办理大陆地区境内交易产生的外币应收账款收买业务,也将授信业务的对象扩大到外商企业在大陆地区的分支机构,以吸引台商与外商利用OBU作为两岸资金调度的中心。但并未开放大陆企业使用台湾地区银行OBU,且对大陆台商的授信上限,仍保持在OBU与海外分支机构资产净额的30%,并由银行自行管理授信风险。
大陆方面,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大陆的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开展直接通汇业务。7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宣布全面受理公司客户和自然人与台湾地区银行各类结算通汇业务。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台湾合作金库等22家银行及12家外商银行在台分行交换了结算控制文件,正式建立代理关系,从而开通了大陆商业银行与台湾银行直接通汇的渠道。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先后与台湾多家银行签署代理协议,建立直接通汇关系。7月13日,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与台湾彰化银行率选完成一笔台商向台湾的直接汇款业务,这是海峡两岸50余年来第一次直接通汇业务。随着大陆大部分商业银行与台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改变了过去海峡两岸的汇款和贸易结算均采用经第三地银行转汇的间接通汇局面。
局部的两岸直接通汇实现后,两岸汇款总额已从2001年6 月的5.82亿美元,增至2008年2月的167.05亿美元,7年间大幅增长了27倍。对银行业而言,汇款收入也增长了27倍。由于OBU承做直接通汇可享有免受外汇条例限制、存款利息免税、高隐密性等优点,因此自2002年开通以来,台商利用OBU进行直接通汇的金额每年都出现两位数的增长,OBU已经成为台商进行海外与大陆资金调度的重要渠道。截至2007年底,共有31家岛内银行和16家外资银行承做两岸汇款与进出口外汇业务,全年金额为2098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27%,OBU与海外分支机构办理大陆台商授信的总余额也达到了10.35亿美元。台湾本地银行OBU的竞争实力因两岸直接通汇而大大增强,台湾本地OBU对两岸汇款业务的占有率从2001年的27.95%,大幅增加为2005年的46.47%,而外资银行OBU和业务量占有率则由72.05%降为53.53%。另据台湾“中央银行”统计,两岸直接通汇后,2007年底岛内银行OBU资产已达912.8亿美元,海外资产为576.4亿美元,合计共1489.2亿美元。这对民众而言,大大缩短了海峡两岸之间通汇时间,节省了中间环节的手续费,还可方便台商节税与资金调度。据估计,台湾与大陆大城市的通汇时间可在24小时达到,中等城市也在2-3天达到,较间接通汇节省一半以上的时间。同时每笔通汇手续费节省15-20美元,一年总计节省费用超过5000万美元。
问题与趋势
同时也应看到,这种局部直接通汇仍存在很大局限。首先,两岸间的直接通汇限于贸易和非贸易项下,不包括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或未经许可事项为目的的汇款,非商品与劳务汇款金额仍受相关限制。其次,通过OBU通汇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OBU内设有账户,才能进行两岸直接通汇,岛内其它广大企业及个人则无法通过OBU直接通汇。再次,已经获批的DBU直接通汇的银行仅占台湾岛内银行的50%左右。最后,局部直接通汇只能使用外币,这对台资企业及往来两岸的民众造成了货币兑换损失和结算成本升高的后果。出现以上状况是因为两岸通汇目前还停留在银行之间交换密码的初级阶段,双方尚未互相开立账户、建立同行关系,后端的汇款和清算业务仍须取道外国银行进行。
根据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2008年11月4日签署的协议,两岸直接通邮已在12月15日实施。此后,两岸直接通汇将在2009年2月底开办实施,民众可通过两岸24000多个邮局直接办理汇兑。台湾汇出仍限制每笔3万美金,总额不限;大陆汇至台湾,一般民众一天以1万美金为上限,一年不得超过50万美金。两岸邮政机构办理直接汇兑业务,原本还希望自行操作,不必再由其他银行办理,简化作业流程,也节省手续费。但台湾“中华邮政公司”评估后认为,初期两岸邮政直接汇兑业务量不大,自行操作不符成本,还是沿袭目前做法委托花旗银行经手较划算,所以手续费暂时也无法降低,电汇费用仍为每笔新台币500元,信汇为每笔400元。由于两岸尚未签署金融协议,先起跑的两岸邮政汇兑业务仍采美元计价。但从发展趋势看,两岸通汇将随着两岸直接汇兑业务的增多与人民币币值的走强最终采用人民币计价。(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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