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促进新股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2010-08-23 09:40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程轶文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日就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能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目前,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和推出存量配售的条件还不成熟。

  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中国证券报:《指导意见》提出了网下可摇号配售,这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

  答:网下配售主要由报价和配售两个环节构成。第一阶段改革提出了最低申购量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询价时需同时申报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基本杜绝了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由此解决了报价环节的问题。但是在配售环节,目前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报价机构均可获配股份,由于认购踊跃,单个机构获配股份数量较少。以中小板公司发行为例,单一机构通常只能获配几万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万股。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报价随意的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

  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中国证券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目前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限定为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同国际市场相比,可参与机构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这一方面存在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分的情况,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询价机构为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从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在这个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一定尝试,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在具体操作上,网下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即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这样,在发行时参与询价和配售的除了目前的询价对象之外,还包括由该项目的主承销商推荐的部分机构。从单次发行来看,新增的网下机构数量不多,对目前询价对象队伍的冲击也不大。同时,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履行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建立一个本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同时公开披露挑选这些机构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这些机构投资者均由证券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推出存量配售条件还不成熟

  中国证券报:市场有人建议监管部门推出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等制度安排,《指导意见》对此有何考虑?

  答:很长时间以来,主承销商配售权和存量发售都是市场热议的话题,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境外成熟市场都有这两项制度安排。对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从长期趋势来看,这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存量配售也是同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完善和解决相关技术和理念、认识等问题。因此,对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问题我们将继续进行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

  需要强调的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需要主要的参与各方担负起自己的职责,也就是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记者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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