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
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0〕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以下简称境外央行),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
参加跨境服务贸易试点的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
二、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为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三、境外央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银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述(一)至(五)项列明的有关材料;
(二)与境内代理银行签署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如有);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本国(地区)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