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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大普通交易类同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证券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同时,融资融券放大投资规模会给投资者带来比普通交易更大的风险。融资融券对各类风险的放大效应与投资者的负债比例相关,融资融券负债比例越大,其自有资产面临的风险也相应越大。
二、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资质受到限制的风险。如果证券公司未取得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资格而开展该项业务,投资者可能面临因证券公司违规开展业务被取缔而导致自身资产安全、交易无效等风险。此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会受到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风险监管,如由于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等原因触发交易监控,会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一旦其业务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因此承受交易受限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拟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格,并将证券公司资质作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所应考虑的重要风险因素。
三、融资融券交易因监管受到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自身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因监管而受到影响,比如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或融券、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该等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四、融资融券交易因投资者担保能力不足受到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可能面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而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该限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融资融券交易因投资者资信状况受到限制的风险。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资信状况发生变化,证券公司可能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重新单方面评估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额度。由于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额度,并由此导致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受到限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投资者涉及法律诉讼等突发事项引发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有关标的证券突发事项引发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九、利率风险。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并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
十、误操作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将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通知送达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关系到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界定。《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投资者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当投资者信用账户担保不足而需要追加担保物时,证券公司会按照相关制度和《融资融券合同》履行通知义务,若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或因网络、通讯线路问题邮递失败而未能及时追加担保物,则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账户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除了解以上风险外,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全面了解和掌握,确保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