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向银行发出的文件指出,在销售国债的程序上,银行仍需要向客户进行销售及风险评级,但过程中银行毋须进行录音手续。为协助方便进行数据披露,联席安排行将会向分销行提供统一的风险披露文件,而分销行在售卖国债程序上,需要求客户在文件中签署作实,并确保客户了解产品的性质及潜在风险。
金管局重申,银行在向客户推介产品前,需要充分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经验、认知及可承受风险等,而客户于高龄、视障或低教育程度等类别,则须另一名前线员工在场作见证人。另外,倘若银行在分销过程有需求,可放宽容许在一般柜位处理国债认购申请,毋须在产品销售专区进行,但需确保柜位员工对产品具有认知。
最后,银行可以在其网上平台接纳客户认购,但需确保具有充足的数据披露,而对高龄等类别客户申请,银行需要在网下进行额外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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