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系统的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国在融资租赁交易基础设施完善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有助于防范融资租赁交易风险,并将对融资租赁业法律环境的完善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缺失,出租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着巨大的交易风险。在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却因租赁关系长期占有租赁物。
按照《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动产谁占有谁就是权利人,这样极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赁物所有人的假象,给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提供了便利。这样的制度规则极易对融资租赁业的出租人乃至整个融资租赁业产生不利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弥补以占有为物权公示方法的不足,需要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以公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
对于经过登记的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赋予其权利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经过登记的租赁物,将产生对抗效力,若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不能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对于未经登记的租赁物,其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是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央行征信中心融资租凭登记公示系统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第三人知晓租赁物的权属状况,避免交易风险,保护交易的安全。
据了解,相对于传统的动产物权登记,该系统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使用方便,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登记系统,全国统一、覆盖面广,只要在接通互联网的电脑上均可登录系统;二是登记程序简便,登记不要求提交融资租赁合同,仅要求登记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融资租赁关系,不披露与公示权利无关的商业敏感信息,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机构仅对登记内容进行格式校验,这样大大提高了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三是查询便利,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了解特定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四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也考虑了中国国情,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用户要经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之后才能开通,这就确保了不法登记的可追踪、可调查。记者 卫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