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20号
为进一步满足澳门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为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授权澳门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为澳门居民个人签发的支票提供清算服务。澳门居民个人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5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
二、将澳门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为参加行提供人民币与澳门元兑换平盘服务的有关要求放宽如下:
(一)澳门人民币业务指定商户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在澳门提供“通讯”、“教育服务”以及“会议展览”行业的商户。
(二)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
上述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完成后,于近期内陆续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澳门经济、贸易、投资以及澳门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