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副园长王四新:
我先说一下我对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简单设想。十八届四中全会高举法治大旗,这个精神对于目前全面推进网络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着这个精神,下一步的网络法治化建设,可能需要考虑这几个方面的统一。
首先,网络法治化要讲究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的的统一。法治化容易偏向规则,偏向认为制订的规则体系,对我们网络产业,网民行为的规范,约束和指导,但是实际上在网络空间,更应该注重作为网络基础设施主导性因素的一些技术标准。这些技术标准是以各种形式表现,有时候可以统称为一种代码。一定要在熟悉网络技术的前提下,一定要在掌握网络的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立足。比如说要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他的调整对象是网络,网络是什么样的东西没有搞清楚之前,纯粹用法律的规则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可能会犯一些主观性的错误,所以强调法治很重要。但是更要注重这里面的一些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性的决定要件。
其次,网络要推行法治化还要结合虚拟与现实的统一。所谓虚拟,现在网络和现实已经融为一体了,这里的虚拟与现实的统一主要是网络上的一些行为,网络上正在发生的一切,对我们既有的规则体系提出了挑战,有些新的规则体系,需要重新制订,有些过去的规则体系需要重新在网络空间创造性的适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说怎么样找到需要制订新规则的问题,领域,哪些是把现有规则修改后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哪些是现在已经远远落后于网络发展技术的要求的应该完全抛弃的,应该先摸一摸家底。
在推进网络法治化过程中,网络是一个国际化的东西,不管是网络上的行为,网络使用的标准,都呈现出全球的标准的统一化。但是,我国要建设的法律体系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又要高举社会主义特色这个大旗,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在网络法治化过程中的一些标准,国际上怎么考虑,标准怎么样协调、统一,在进行内容管理的过程中,怎么样把国内的和国外的有机结合起来,把中国政府已经签署和加入的国际公约里面的具体要求考虑进来,同时又坚持社会主义特色,这些问题可能都是需要考虑。
我再补充一点,把违法信息标准化是不太可行的。因为网络空间所有问题都集中到信息本身,什么类型的信息,通过什么方式传达信息等等,而这个对网络信息违法、合法与否有些是可以简单的归类,绝大多数的信息是没有办法,因会涉及到传播过程中的诸多变量,实践中有七条底线,这个可以提供引领性示范性的,但是不能作为标准。现实网络空间的规范,缺的不是标准化,或者信息的规范化,缺的是对违反信息鉴定的快速反映机制。对于服务提供商责任意识要明确,要有这么一个快速反映机制。而不是把信息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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