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律研究部副主任王融:
网络空间立法工作有更高的复杂程度,面临很多挑战。在网络空间的立法工作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技术发展规律,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立法原则。互联网技术业务和一般性的技术业务是不同的,它对我们法律社会本身带来的挑战也是非常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受到互联网技术冲击最深刻。我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做的比较多,我能感受到这方面。从国际上来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但是从最近几年来看,我们的法律制度很多方面跟不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需求,比如说大数据业务的出现,个人信息的范围边界已经模糊了。又比如说云计算的业务,云计算供应商层层分包,谁负主要责任,都没有明确的答案。另外一个原则就是立法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原则。正是因为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在加强,反而要求我们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互联网对于社会的改造程度很深,在确定立法的时候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非常多样化,需要不同的声音,不同利益的相关主体,需要企业、消费者、政府参与整个的立法进程。互联网技术本身带来了很多问题,我也相信技术本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潜力,也希望立法更有活力,创造更多的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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