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君:
我要谈的问题就是网络空间的科学立法问题,这个在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了,应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们立法的时候应该遵守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要有保守性同时要有前瞻性。立法的时候在没有看清楚的时候应该等等看,让互联网产业、消费者群体、企业自己探索,不然有可能阻碍创新。另外是前瞻性,咱们的立法应该想的长远一点。法律方面归置的对象要分清楚,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技术行为。应该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如果贸然规定这个不允许,反而不符合互联网分享共享的精神。
另外一个方面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立法的时候跟技术规范标准结合起来。一个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一个是法律规范的技术化。我们应该让相关产业中成熟的技术规范法律化,比如作品的保护中有版权的,如果某一些作品不想让他分享可以用特定的格式来遵守;另外我们把法律规范技术化,我们指定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范不能给产业发展带来过度的负担。
第三,在互联网立法中应该采取报告中所说的民主立法,也就是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互联网时代很多问题可能要做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说偏听一方的意见。我觉得在立法机关主导引导的情况下加强各方的参与,平衡各方的利益,才能把互联网未来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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