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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国新办就“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召开发布会

  时间:2008-01-17 13:42    来源:中国网     
 
 

  华清: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各位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很高兴邀请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副局长高峰先生;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陈家春女士。请他们三位向记者们介绍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朋友感兴趣的问题,现在请阎晓宏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2008-01-17 09:58:54
  阎晓宏: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很高兴同新闻界的朋友们见面。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产业发展。2007年8月至10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在2005年、2006年连续两次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三次专项治理行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向大家介绍如下:

  2008-01-17 10:01:21
  阎晓宏:

  2007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2007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2008-01-17 10:02:21
  阎晓宏:

  这次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是:1、大力取缔非法网站。对从事侵权盗版同时未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依法予以取缔。2、坚决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电影、音乐、软件、图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3、对省级注册的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大型网站进行主动监管。4、加强对网吧侵权盗版行为的监管。

  2008-01-17 10:03:28
  阎晓宏:

  通过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这次专项治理实现了有效打击侵权盗版分子的既定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在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共办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001件。其中责令停止侵权行为832件,罚款870750元,没收服务器台123台,电脑51台,关闭339个非法网站,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1起。2007年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办理的网络案件数量是2005年、2006年两年办理案件总合的1.6倍,没收服务器、关闭网站及移送司法机关的数量均超过2005年、2006年专项治理的总合。

  2008-01-17 10:04:43
  阎晓宏:

  由于网络案件的特殊性,仅凭版权部门的力量将难以快捷有效的查处,只有版权、公安、电信部门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才能准确高效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分子。在本次专项行动中,版权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锁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发挥了其特有的优势。本次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受理了行政部门31起网络刑事案件的移送,超过以往历次专项行动,其中一些大案已经告破。北京市公安局在侦破“金互动”侵权盗版案中,行动迅速,措施有力。通信管理部门在删除侵权内容、关闭侵权网站等方面态度坚决效果明显。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2007年1-10月,即通知网站删除含有侵权盗版内容的信息94篇,向省市版权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登载侵权盗版信息网站资料58条,依法关闭违法侵权盗版网站40家。正是由于版权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部门的大力协作积极努力,才使本次专项行动比以往在查处案件数量上有了重大突破。

  2008-01-17 10:11:24
  阎晓宏:

  总的看来,这次专项行动达到了预期目标,净化了网络版权保护环境,有力地打击了网络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显示了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虽然这次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显著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还未根本好转,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还将花样翻新地不断出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斗争远未结束,网络领域的反盗版工作还任重道远。

  2008-01-17 10:11:39
  阎晓宏: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是加强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与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一道一如既往地坚决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秩序,为构建和谐网络文化,推进网络产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现在,我和公安部的高局长、信息产业部的陈局长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2008-01-17 10:12:07
  华清:

  下面请记者提问,提问之前请报一下自己所在的媒体。

  2008-01-17 10:13:13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阎局长,从2005年开始我们已经举行了三次打击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现在我们看到这些行动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这种现象依然非常严峻,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解决对策?

  2008-01-17 10:14:20
  阎晓宏:

  谢谢你的提问,问题还是很尖锐的。2005年、2006年、2007年我们开展了三次专项治理行动,只是在有限的时间查办了有限的案件,也达到了既定的目的,或者说有限的目的。我同意你刚才的看法,互联网领域中的侵权盗版问题还是很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点是隐蔽性非常强,而且它的信息是海量使用,这样的开放性使很多侵权盗版行为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这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非常快,我们在1997年年底,中国只有62万网民,只有3000、4000家网站,经过10年的时间,互联网的网民已经达到1.7亿。

  2008-01-17 10:15:30
  阎晓宏:

  互联网中存在的版权问题,也是国际上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版权问题高度重视,国家版权局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要加强版权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和公安部门、电信部门的紧密配合。现在我们还在建设互联网网络版权监管平台,利用技术的方法准确、快捷的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此外,还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使用者要取得授权之后再传播别人的作品。我们要对网民进行教育,使他们有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习惯。

  谢谢。

  2008-01-17 10:18:39
  香港NOW财经台记者:

  请问阎局长,怎样平衡资讯流通和打击侵权之间的关系?因为外国的新闻节目有时候会被内地的网络转播出来,这些是否算侵权行为呢?如果你们进行打击会不会被人家说是限制新闻自由呢?请问你们怎么平衡这两方面的关系呢?

  2008-01-17 10:20:58
  阎晓宏:

  这当中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作品,如果在互联网上传播,都应该先取得许可,这是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二个问题,这涉及到传播的内容。传播的内容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都需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法律禁载的内容是不能传播的。

  2008-01-17 10:22:22
  中新社记者:

  请问公安机关在本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扮演什么角色?请结合“金互动公司侵权案”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2008-01-17 10:24:36
  高峰:

  公安机关不仅在这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在以往历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中一直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侦破的“金互动公司网络侵权案”,只是中国警方在侦破诸多案件中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件。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各位记者朋友感兴趣,我们可以会后提供详细的内容。这起案件是至今为止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地区最广、侵权影视作品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通过这起案件的侦破,也表现出中国警方和中国版权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实现了联合执法、优势互补,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犯罪的预期目的。

  2008-01-17 10:25:21
  高峰:

  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犯罪中中国警方也遇到了很大的问题。执法是有疆域限制的,在互联网这样一个虚拟空间上,他们的活动超越了国界、时间和空间。我们在侦破以往的重大案件中无一例外遇到一个情况,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国家的打击,将他们的侵权活动和他们的服务器分别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样给警方的打击活动带来了很大困难。从本质上来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是一个国际性的犯罪问题,要有效遏制打击这类的国际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同面对这一国际性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

  2008-01-17 10:26:55
  西班牙记者:

  这个月信产部发布了一个法规,规定必须是有国有控股的网站才能够在网络上发布特定的信息和新闻。我想问,那些私人拥有的网站是不是意味着要被关闭?中国是否会关闭或者切断像YouTube这样的外国网站的接入,使得他们不能发布他们的视频作品。有一些外国网站之所以被关闭是因为他们违反或者没有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中国政府为什么没有明确指出这些网站具体违反了中国哪一条法律的规定?

  2008-01-17 10:29:02
  陈家春:

  刚才提到的问题,准确的说是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一个关于网络视频节目的管理规定。对于这个规定,我们正在考虑和广电总局以其他形式回应媒体对此事的关注。

  2008-01-17 10:30:00
  阎晓宏:

  有关第二个问题我回答一下。目前关闭的网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没有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三无”网站;第二种情况,网站注册了,但是它有两个问题,一是传播了没有经过许可的大量的他人作品。二是网站传播的内容涉及到法律禁载的内容比如淫秽色情的,暴力凶杀等等。

  2008-01-17 10:31:54
  阎晓宏:

  依据的法律也有两类。一类是适用于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这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一类是涉及内容问题的,就新闻出版总署来讲主要有《出版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1-17 10:35:05
  法制晚报记者:

  最近《新闻联播》播出了一起新闻事件,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随后大量的网友对这个小女孩进行了恶搞,融入漫画表达一些看法,请问以后我们对于这样的网络匿名恶搞有什么样的措施吗?

  2008-01-17 10:36:19
  阎晓宏:

  这种被称为“恶搞”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大家还记得陈凯歌的一部电影被恶搞以后叫《一个馒头的血案》,当时就引起了法律界很多争论。我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08-01-17 10:37:46
  香港电台记者:

  请问阎局长,新闻稿中提到有一些案件涉及到香港的一些电视剧,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情况。当中有没有收到版权所有人的举报,您认为这些境外的版权所有人应该怎么样协助执法部门打击侵权活动?

  2008-01-17 10:39:46
  阎晓宏:

  这一次专项行动中办理案件1001件,新闻稿材料附了10个案件,如果大家感兴趣,我们会后会给大家详细的介绍这些案件的情况。香港的权利人在查办案件中的举证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发布通知以后,有很多权利人组织和权利人投诉举报,这占查处案件相当的一部分,还有一些是我们主动查处的,2005年、2006年举证的比重占的更大。

  2008-01-17 10:40:32
  阎晓宏:

  权利人的投诉、举报、举证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分两种情况进行受理。一种情况是不涉及到社会公众,只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版权侵权纠纷,通过协调解决或者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版权行政部门只受理侵权的事实成立,而且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侵权案件。

  2008-01-17 10:42:04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请问阎局长,现在进行的是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我国的网络侵权盗版呈现哪些新特点?我们是如何针对这些特点开展行动的?

  2008-01-17 10:43:40
  阎晓宏:

  互联网发展的特点我概括的不一定很准确,但是互联网产生以后技术发展非常迅速,比如说流媒体、P2P的问题,在中国互联网上数量增长的非常快。我刚才举了一个例子,十年前中国仅有62万网民,现在网民数是1.72亿。互联网涉及生活方方面面,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必须用更大的精力,投入更大的力量规范这个产业的发展。具体的情况刚才我已经介绍了一些。

  2008-01-17 10:45:11
  香港商业电台记者:

  请问香港电视剧现在是不是在内地一些网站上成为了侵权比较受欢迎的产品,原因是什么?之前在网络上有一些专业的登记户,他们把一些网络域名先登记了,然后要求一些公司付钱购买,有没有发现这种倾向已经蔓延到商品上?因为在香港有一个品牌受到这样事件的骚扰,可以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吗?

  2008-01-17 10:47:07
  阎晓宏:

  第一个问题,关于香港的电视剧在内地被盗版或者被非法使用的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第二个问题主要是商标权的问题,前一段关于香港品牌G2000的案件,在浙江判了商标侵权,可能需要工商总局来回答这个问题。

  2008-01-17 10:49:49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阎局长,有一种意见认为网络侵权屡禁不止的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现在材料中介绍的案件行政处罚都在一万到三万之间,唯一一个已经判刑的犯罪人也只是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两年,不知道是否有提高惩罚处理力度的想法?请阎局长介绍一下什么样的案件公安机关才会受理,也就是版权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008-01-17 10:52:42
  阎晓宏:

  现在处罚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用于传播侵权作品的工具,比如说服务器。在处理中需要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而定。我认为在当前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一定要让侵权的代价和成本使犯罪人感觉到不能再从事这种行为。

  2008-01-17 10:54:29
  高峰:

  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所有涉嫌犯罪的侵权案件中国警方都会受理。我想着重指出一点,数额或者立案标准对于中国警方办理侵权案件并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刚开始发现的侵权行为可能数额很小,但是这不排除它背后可能隐藏了更大的犯罪行为。那就需要警方以专业的精神和专业的技能来判断推理,经过我们的调查来证实后面有没有隐藏重大的犯罪嫌疑。

  2008-01-17 10:58:19
  高峰:

  在这类案件的受理方面,中国警方一直提倡“三位一体”的协作机制,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概念,权利人主张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权利人可以寻求多种保护,可以通过行政、民事,乃至刑事的渠道实现他的主张。刑事保护也就意味着要动用社会的公共资源为某一具体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这就需要权利人的密切配合。在其他保护措施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刑事保护的措施。“三位一体”的另外一方就是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阎局长所领导的这个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犯罪中和警方的配合问题。版权部门处在版权管理的第一线,有很多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最容易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关信息。中国警方和中国版权部门已经建立并且正在完善相关的情报收集、信息互通、执法行为、执法行动的联动机制来共同面对来势凶猛的侵权盗版犯罪活动。

  2008-01-17 10:59:17
  金融时报记者:

  请问陈女士,现在人们对于中国的MP3搜索引擎像百度、雅虎中国都非常关注,从信产部的角度来看,你对MP3搜索网站的合法性如何评价?第二个问题请问高局长,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了要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有多少人参与了这样的努力?

  2008-01-17 11:02:07
  陈家春:

  在互联网上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从业者必须获得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互联信息服务的许可或者是备案。百度和雅虎都拿到了信息产业部的许可或者备案,从服务的角度来看是具有合法性的。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行为,和很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比如说它提供了搜索引擎,提供搜索引擎过程中是否涉及到侵权问题,这就是几个部门要密切开展合作联合打击的合作目的。如果其他管理部门认定它在服务相关的行为是违法的,信息产业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的行为做出查处。

  2008-01-17 11:03:25
  高峰:

  我不得不评价你的提问技巧,你把最后一个问题变成了两个问题,我建议你以后还可以变成三个问题。关于在净化网络环境方面中国警方有多少警力投入了这项工作,我可以告诉你,需要多少警力我们就可以投入多少警力。在这方面我们服从于警察职责的需要。

  2008-01-17 11:05:26
  阎晓宏:

  感谢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关注互联网、关注互联网版权保护问题。希望用你们的笔真实客观报道中国互联网的情况和中国政府在互联网方面的工作打算和做法,我们也愿意为各位记者提供更多翔实的资料,愿意积极配合大家。再一次向大家表示感谢,也感谢主持人。

  2008-01-17 11:06:19
  华清: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2008-01-17 11:06:59

 
编辑:阳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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