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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新规定 父债子还或将走入历史

2009年05月14日 09:1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14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立法院审查会”昨天初审通过“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将“继承制度”改为“限定继承制”,继承人只须就继承所得范围偿还亲人遗留的债务,避免“债从天降”。未来若完成三读,传统“父债子还”将在岛内走入历史。

  报道称,按照岛内现行规定,继承采取“概括继承原则”,规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除非继承人抛弃继承,否则必须清偿被继承人所有的债务。过去岛内经常传出孩子一出生,就背了一大笔债的案例。

  “修正条文”未来如果完成“修法”,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仅须以继承得到的遗产为限。台“立委”吴清池举例,假如甲的父亲欠了5000万债,但他只继承1000万元遗产,甲君只须就他继承的1000万偿还债务即可。

  吴清池说,有一位王姓妇女向他陈情,她出嫁近40年,很少和娘家联络,有天“一觉醒来,房屋被查封、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原来是亡父30多年前帮人作保,债务人跑掉,父亲身故,她莫名其妙背上大笔债务。

  吴清池表示,根据统计,类似王姓妇女的案件在岛内每年约一万多件,有必要让继承人只负限定责任。

  但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透过赠与转移财产,“修法”还通过“两年条款”,继承人如果在继承开始前两年内,从被继承人得到财产的赠与,这些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草案”也新增条文明定债权人可向法院声请继承人于3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一方面使原不知债权存在之继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债权人与继承人借陈报法院,进行清算程序。

  吴清池表示,他主张“有条件溯及既往”,也就是继承人不知情继承债务者,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登记,即可适用。(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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