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4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明天将处理国民党籍“立委”黄义交等人所提的“允许大陆商品在台湾地区刊登广告”提案。
报道称,黄义交在提案说明中指出,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须先取得“本条例许可”,才能在台湾从事广告活动。
黄义交认为,此管制条件不仅使大陆各项商品服务业者,极难在台湾经由广告途径介绍产品,也使岛内广大媒体坐失可观的广告商机。
“修正草案”删除现行规定中大陆产品须先取得“本条例许可”,才能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的规定,修改为“大陆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得在台湾从事广告之播映、刊登或其它促销推广活动”。
对此,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张硕文表示,对于台湾媒体而言,大陆广告登台能带来庞大广告商机。(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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