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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

2009年04月03日 17:3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3日消息 据台“中广新闻网”报道,台湾“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今天在台湾“立法院院会”中经由表决通过。该条文中明定,涉嫌贪污并列被告的台当局公务人员,有义务要向承办人员说明可疑财产的来源,如不配合,将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的罚金。不过该条例并不溯及既往案件。

  据台媒报道,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表决通过了台湾“贪污治罪条例”的部份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了有关台当局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的“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也就是涉嫌贪污并列被告的公务人员,有义务要向承办人员说明可疑财产的来源。参与审查的国民党籍“立委”吴清池解释,会被调查的可疑财产,是被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后三年中的任一年,其增加的财产超过最近一年所申报财产总额一倍以上的部份

  该条文中也明定,被列为贪污被告的台当局公务人员,有义务说明不明来源财产,没有正当理由不说明的、没有合理说明以及说明不实的,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的罚金。此外,被质疑来源不明的财产,如不能证明来源,即视为是贪污所得,可被扣押、追缴或抵偿。(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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