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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新规定 夫妻离婚经法院判准即生效

2009年04月14日 17:2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14日消息 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台“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岛内夫妻离婚只要法院完成调解或判决,就可以生效;法院也应主动通知户政机关注销当事人夫妻的婚姻关系。

  报道称,提案“修法”的台“立委”黄淑英表示,以往就算法院调解夫妻离婚成立,但由于需要双方都到户政机关办理登记,因此就可能发生其中一方反悔不登记,让法院的调解等于“做白工”的情况。

  黄淑英表示,条文修订后,夫妻离婚只要经由法院调解或判决成立,就构成了婚姻关系消灭的要件。此外,法院在完成判决后,也必须根据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注销当事人夫妻的婚姻关系。让当事人不必再到户政机关登记离婚。

  另外,台“立法院”还三读通过“家庭暴力防制法修正案”,放宽家暴被害人申请创业贷款补助的条件,从过去必须是独立扶养子女者,修正为只要年满二十岁以上的家暴受害人就可以申请。(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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