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不能仅仅是事后惩治,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李建伟发现,申请“自我查询”的企业在逐渐增多,企业拿着“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来自证清白,并且前来查询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此前,重庆市检察院与重庆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与查询系统配套的使用规定,“凡市内有国有资金投入的房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必须先通过各级建委等部门到当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有无行贿记录。”
而今,不少投标企业主动到检察院申请查询,拿到“无行贿犯罪绿卡”后,再去参与投标。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独家获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正在试图通过技术手段,将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个人和单位构成行贿犯罪的有关事实进行汇总,建立统一的行贿黑名单记录,“治理腐败不再是一次性打击,而是建立长效‘防腐’机制,由制度反腐向技术反腐转变”。
行贿多发建设领域
5月13日上午,北京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检院内的一座三层楼内,只有11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厅,显得异常繁忙,他们正汇总来自全国省级检察机关反馈的数据。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边整理资料边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介绍,最高检正在启动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安装运行新的行贿查询软件。
检察机关在查询系统录入的范围上进行了严格限定: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据最高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受理查询48238次,涉及被查询单位217626家,个人170703人,其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502个,个人591名。
通过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陈正云和同事发现,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行贿犯罪多发生在建设领域,比如在高校职务犯罪中,行贿犯罪也多发生在基建招标等相关部门。
2008年,中央构建惩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2009年9月1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施行,新的规定对原有暂行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原来查询范围限于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限制,扩大到所有领域。
多年以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就签署了国际公约,反对企业商业贿赂,“如果企业有行贿记录,将不得再次进入该行业。”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反腐败专家林认为,最高检推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2006年中国反商业贿赂的进一步延伸。
根据犯罪学的原理,陈正云和同事得出结论,特定行为主体的行为惯性是存在的,曾有行贿犯罪的人具有再次行贿的较高风险,对这些人抬高准入门槛,将避免更多的公职人员面临行贿诱惑,从而减少犯罪机会。
今年3月初,北京市检察院对外公布,从3月18日起,北京市社会单位(个人)到当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将会拿到盖有统一专用章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此前,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从2010年1月1日起,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上海市等华东六省一市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已实现了互联互通。
今年两会上,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更突出位置,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查询范围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的行贿犯罪。
2005年11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各省级检察机关将在2005年底前建成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这一任务至今未能完成。
对此,陈正云给出的解释是,有些地方被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的案件的确很少,检察院认为通过手工操作建一个Excel或者Word文档就可以完成,没必要再另建系统。另外,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检察院确实没有资金再建立网络,目前解决的办法是通过检察系统内网传输。因此,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先试先联”。
对于那些发现自己上了“行贿黑名单”,就更换企业名称、或者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许道敏表示,新的系统已经堵住这种漏洞,将把行贿法人的身份证号码固定,并且正在和工商管理部门协调联手打击。
[责任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