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网站消息,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背景与经过。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补充规定》)。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调研,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学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5月18日印发施行。
[责任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