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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案二审12名被告无罪 涉案企业主无罪适用速审

2016年03月10日 14:16:15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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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0月1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被控利用金控并购索贿案,部分企业负责人被控助陈水扁洗钱部分,台“高院”认定主观上无洗钱犯意,维持原审无罪判决,因此适用速审相关规定,检方仅能以法律见解不同,提起上诉。

  据报道,台特侦组2009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新台币6亿多元,起诉陈水扁、吴淑珍贪污;部分企业负责人与陈水扁家子女被依协助隐匿贪污所得,依洗钱罪起诉。

  但全案去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合议庭以金控合并不是陈水扁职权,企业给款陈水扁家与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没对价,判被告均无罪。台“高院”二审逆转认定,陈水扁利用职务实质影响力介入金控并购,改判陈水扁18年、吴淑珍11年。

  其中12名被告均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法院认定,前国泰金控副董事长蔡镇宇虽有提供国泰世华银行保管室给吴淑珍使用、元大集团创办人马志玲同意提供元大马家保险室,但主观上并无洗钱犯意。

  前国扬建设董事长侯西峰、高兴昌负责人吕泰荣及吕和霖姐弟,以及陈水扁女儿陈幸妤,被控借名登记给吴淑珍购买宝来花园广场房屋部分,采信被告辩称吴淑珍为避免陈水扁购买豪宅造成社会观感不佳、要买房给陈水扁退休用等,才会借名登记,认定无洗钱犯意。

  遭控助陈水扁洗钱的前开发金总经理辜仲莹、前开发金财务长邱德馨、前兆丰金董事长郑深池、前陈水扁办公室顾问吴澧培等人,法官认定未有明确事证显示被告事前知道款项为重大犯罪所得,因此无洗钱犯意。

  前国泰世华副董事长李明贤被控出租保管室给陈水扁家,法官认为,开保管室就是要让人借放东西,如同开餐厅就是要让人吃饭一样,不能断然认定李明贤就是隐匿不法所得。

  法官在判决书指出,根据速审相关规定,若案件一、二审均判无罪,检方上诉将受限制,仅能以判决所适法条相关规定的理由,提起上诉。(中国台湾网 冯江)

[责任编辑: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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