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1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遭控利用金控并购向企业索贿及洗钱案,台“高院”今天二审宣判,陈水扁从无罪改判18年徒刑,妻子吴淑珍被判刑11年。台特侦组主任陈宏达表示,对判决“感到欣慰”。
据报道,台特侦组2009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新台币6亿多元,起诉陈水扁、吴淑珍贪污;部分企业负责人与陈水扁家子女被依协助隐匿贪污所得,依洗钱罪起诉。但全案去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合议庭以金控合并不是陈水扁职权,企业给款陈水扁家与其职务没对价,判所有人无罪。
台“高院”这次二审除改判陈水扁18年、吴淑珍11年外,另有多名被告也被改判有罪。
陈宏达获悉二审改判结果后表示“十分欣慰”,检方感谢台“高院”采信上诉理由,至于量刑部分,特侦组待收到判决书,全体检察官研究讨论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检方人士表示,二次金改案一审判决无罪不久,台“最高法院”就判决龙潭购地等案有罪定谳,台“最高法院”见解认为,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的行为,只要与职务具关联性,就有职务影响力,因此特侦组去年提起上诉时,就认为一审判眛于事理。
检方人士指出,台“最高法院”与台“高等法院”先后就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上行为采“实质影响力”的认定,有助凝聚司法实务在相关见解的共识,台“高院”二审判陈水扁、吴淑珍在二次金改案有罪,也避免陈水扁、吴淑珍借速审法在此案解套。(中国台湾网 冯江)
[责任编辑:冯江]